
劉大蔚購買仿真槍的臺灣網站上的展示圖片。

劉大蔚被捕時尚不足19歲。
4月11日,是四川達州小伙子劉大蔚20歲生日,然而,因為網購了24支仿真槍,以走私武器罪被判處無期徒刑。這個生日,他是在監獄里過的。對于這樣的判決,劉大蔚表示“怎么也想不通,通過網絡平臺購買仿真槍,貨都沒收到,就被判了刑,覺得很冤。”獄中的他,手寫了26頁申訴材料,認為“仿真槍不是違法的”,自己買來“只是放在家里做裝飾擺設”。
實際上,劉大蔚眼中的“冤屈”,關鍵在于他到底買的是“槍”還是“仿真槍”。此前的審理中,檢方起訴書稱:“經鑒定,24支仿真槍有21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發射彈丸,其中20支具有致傷力,認定為槍支”。
去年11月,劉大蔚及其家人委托律師向福建高院提交了刑事申訴狀,請求撤銷該案判決、啟動再審。4月12日,劉大蔚的申訴代理律師、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徐昕稱,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已對“網購仿真槍被判無期案”立案復查。
被捕
3萬元網購“仿真槍”20支被鑒定為槍支
2014年8月31日,還在達州市大竹縣家中睡覺的劉大蔚被敲門聲驚醒,幾名陌生男子帶來了壞消息。
劉大蔚的父親劉行中向華西都市報記者回憶,當天天氣晴好,也到了水稻收割的季節,“我就和娃他媽出去找收割機。”
大概12點的樣子,劉行中接到了當地公安機關打來的電話,讓他回家一趟。他就趕緊回家去。
到家里一看,劉行中也驚住了,有公安,有海關人員,都在家里。
“我回去他們告訴我,兒子已經被帶走了,現在要搜查我們的房子。”劉行中說,我就說你們隨便搜就可以了。
于是,有人就拿著攝像機開始在屋子里搜查,但什么也沒有搜到。
搜查結束后,有人就跟劉行中說,劉大蔚涉嫌走私武器罪。“我就問他們啥子走私武器罪,他們跟我說是在網上買了東西。”劉行中說。
當天,劉大蔚被帶往福建羈押。根據檢察院的起訴書,2013年8月,劉大蔚開始通過QQ與臺灣賣家商談購買槍支事宜。2014年7月1日前后,他在臺灣賣家提供的網址里選購了24支仿真槍,并將相應的槍支型號發給了臺灣賣家。槍支貨款和代購服務費共計30540元。
起訴書稱,7月22日凌晨,這24支仿真槍被石獅海關緝私分局查獲。經鑒定,24支仿真槍有21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發射彈丸,其中20支具有致傷力,認定為槍支;1支不能確定是否具有致傷力,不能確定是否為槍支。24支中3支不具有致傷力,認定為仿真槍。
根據司法解釋,走私非軍用槍支十支以上屬于情節特別嚴重,可判處無期徒刑。
獲刑
被判走私武器罪兩次審理被判無期
家里的稻谷成熟了,而兒子被帶走了。2014年9月8日,劉行中和家人收了稻谷并曬干出售后,趕往福建。
在泉州看守所,劉行中見到了劉大蔚,“他還是跟我說,網上買個仿真槍,怎么就成了走私武器了,想不通。”
劉行中說,兒子是個軍事迷,從小就愛玩玩具槍,“他一直很聽話的,沒有犯過事兒。”家住農村的他們,在城里租了個鋪面做小生意。鋪子里就賣得有那種玩具槍,劉大蔚就喜歡擺弄,放假了或者過年了,就跟他媽推個車車去趕場,到鄉鎮上去賣。
“他自己倒騰這些玩具槍,拆了又裝好,裝好又拆了,然后就會修了。”劉行中說,劉大蔚跟著母親去趕場,遇到別人買的玩具壞了他就幫人家修,大家都夸這個小娃能干。
這次,劉大蔚網上購買仿真槍,也給父母商量了一下,想買來擺在家里當裝飾。
“他跟我說,就想買兩三把,但是對方要20支才發貨,總共要3萬多元。”劉行中說,他當時也看過那個網站,上面寫著“游戲BB槍”,心想應該沒有啥子問題,人家網上都可以公開賣。
根據劉行中的介紹,記者登錄劉大蔚選購仿真槍的“XX武器空間”,是一家臺灣網購平臺,網站廣告為“生存游戲配件販售”,設有“臺灣生存BB槍”專區。
據了解,臺灣的生存游戲,類似于大陸的真人CS。劉大蔚的母親胡國繼說,當時也想了一下最壞的情況,可能會被罰款或者關幾天。
但是,“最壞的情況”比他們想象的要嚴重得多。2015年4月,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走私武器罪,判處劉大蔚無期徒刑。
劉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同年8月,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二審,維持原判。
申訴
稱無走私武器意圖“即便走私也是賣家所為”
2015年11月,在劉大蔚被福建高院二審維持原判三個月后,徐昕作為代理人,向福建高院提起刑事申訴狀。
接受記者采訪時,徐昕表示,劉大蔚作為多年的軍事迷,他喜歡擺弄玩具槍,網購仿真槍僅出于收藏娛樂目的,“如此量刑,沒想到。”
在申訴狀中,請求撤銷劉大蔚的原有判決,啟動再審,改判無罪。
申述狀稱,劉大蔚絕無走私武器的主觀故意,更無走私的客觀行為,其行為社會危害性極低,遠未達到需以刑法嚴懲的程度。
關于走私行為,申訴狀中說,劉大蔚本人沒有任何走私的客觀行為,既沒有違反海關法規,共謀實施走私行為,也對賣家的行為不知情。劉大蔚不僅除網購外未實施任何行為,也從未實際收到所購的仿真槍。賣家包郵,劉大蔚沒有支付運費,賣家在臺灣裝入何種槍形物寄送、是否寄送、如何將貨物運到大陸、是否經報關,劉大蔚不知情,他單純的網購行為不具有任何走私的行為特征。況且運送貨物的行為與劉大蔚無關,無論是否認定為槍支,無論寄送何種貨物,無論寄給劉大蔚還是其他人。運送貨物的行為由賣家實施,即使認定走私,也是賣家所為。
同時,查扣物、海關開箱視頻中的槍形物、鑒定對象、網頁上的槍形物與劉大蔚所購仿真槍皆不具有唯一的對應性。
劉大蔚在申訴材料中還稱,他對仿真槍藏在飲水機的情況不知情,“商家并沒有跟我提起過,槍形物是裝在飲水機里面的,否則,我收貨時,開箱驗貨,發現只是飲水機,我會直接拒收的。”
追悔
“吃了不懂法的虧”
他在獄中自學法律
4月11日是劉大蔚20歲的生日。4月20日,是家屬會見日。女朋友親自做了一些劉大蔚平日愛吃的東西讓劉行中給送過去,但是由于監獄方面的規定,這些東西最終沒有送到劉大蔚的手里。
劉行中在會見時告訴了劉大蔚,小伙子眼圈頓時紅了。
“他讓我給他買法律書,說什么刑法修正案和什么司法解釋,我也不懂。”劉行中說,兒子告訴他,這次就是吃了不懂法的虧。
劉大蔚告訴父親,他要趁著在監獄的時間多學法律知識,以免今后稍不注意又吃虧了。
雖然身陷囹圄,劉大蔚還是關心著母親的身體和父母的生活,讓他們不要太為自己的事情操勞,要逐漸恢復到正常生活。
每個月,除了與父母會見當面聊聊,劉大蔚還會給父母和女朋友寫信。
信中,除了牽掛,還是牽掛。
女友:要等著劉大蔚出來的那一天
劉大蔚與女友小唐是在深圳打工時認識的。2012年春節的時候,劉大蔚就帶著小唐回了達州老家,“廣西姑娘,人很勤快,我們沒有意見。”劉行中說。
2014年春節,劉大蔚和小唐再次回來,這次他在家里學駕駛,就要住上一陣子,女朋友也辭去工作陪著他,并在大竹一家餐廳當服務員。
劉大蔚被警方帶走后,她便隨著劉行中他們到福建。“她開始跟我們住在一起,要等劉大蔚,她說三年五年都等。”劉行中說。
二審判決出來時,小唐一個人坐在凳子上,哭了很久。
劉行中和胡國繼就跟小唐說,照劉大蔚這樣的情況,估計短時間內是沒辦法出來了,“她比我們兒子還要大一兩歲,這樣耽擱人家也不好,我們就希望她能為自己打算一下。”劉行中說,沒想到這個姑娘還是搖頭,要繼續等。
劉行中介紹說,由于小唐和劉大蔚沒有確定婚姻關系,所以去監獄會見的時候,她也見不了劉大蔚的面,“這個姑娘太讓人感動了,她就一個人去那個會見大廳,雖然看不到人,她還是要去,一個人去了好幾回了。”
為了給兒子打官司,劉行中四處借錢,如今家里債臺高筑,小唐并沒有嫌棄,而是四處找工作去掙錢,“現在找了一個賣房子的工作。” 庭審回放 裁定境外購買槍支“情節特別嚴重”
2014年7月,北京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周玉忠接到劉行中的電話,對方稱兒子因涉嫌走私武器被帶走。
劉行中說,在網上看到周律師打贏過這方面的官司,所以來找他。
據介紹,周玉忠在廣州代理了一個賣仿真槍小販王國其的案件,先被判刑10年,后經過5年努力,檢方作出不起訴決定。
周玉忠說,劉大蔚的案件和王國其的案件具有相似性,可參照。
一審中,周玉忠提交了3萬余字的辯護詞和300多頁的材料,以證明涉案槍形物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槍支,劉也絕對無走私武器的故意。
周玉忠說,“《槍支管理法》第46條規定:‘本法所稱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
但檢察院認為,劉大蔚向境外賣家購買非法入境槍支,情節特別嚴重,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以走私武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周玉忠告訴華西都市報記者,他在一審的辯護中提出,劉在臺灣網站所訂24支槍形物標明為生存游戲BB槍,在臺灣是合法玩具槍,不具有走私武器的故意,原判以走私武器罪定性有誤。“劉某案發時剛成年,購買仿真槍僅為個人收藏娛樂而非牟利,且未實際收到貨物,亦未流入社會,請求二審改判無罪。”
而福建省高院認為,劉走私槍支多達20支,屬走私武器“情節特別嚴重”,且無任何減輕、免除處罰情節,“原審已充分考慮相關酌定從寬情節,從輕判處劉某無期徒刑,量刑適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駁回上述,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焦點
槍支認定標準之變
政協委員建議重新審查認定標準
我國槍支認定標準在2010年曾有過調整。根據現行標準,槍口比動能≤0.16焦耳/平方厘米的,為玩具槍;槍口比動能≥1.8焦耳/平方厘米的,為槍支;介于二者之間的,為仿真槍。
隨著仿真槍、玩具槍被鑒定為真槍的刑事案件近年來頻頻發生,有專家學者開始探討槍支認定標準是否過低的問題。
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全國律協副會長朱征夫的提案,便和槍支認定標準有關,他說,“仿真槍變真槍的案件不斷增加的趨勢應當遏止,公安部的‘1.8焦耳/平方厘米’槍支認定標準應當重新審查。”
朱征夫分析這些案件后發現,早年并沒有致傷力的野戰游戲中的仿真槍、打氣球游戲中的仿真槍都可能被鑒定為真槍,而這在市民眼里只是玩具。官方對槍支的認定與市民的認知出現巨大差異,導致很多買賣、持有仿真槍的人被直接定罪為買賣、持有槍支罪,并施以重罰,無限擴大打擊范圍,置無辜群眾于犯罪的境地。
劉大蔚的申訴代理律師、北京理工大學法學教授徐昕也認為,事情根源在于槍支認定標準2010年驟降為“1.8焦耳/平方厘米”,約是2001年舊標準的九分之一,與一些民眾的預見性、認知存在差異。“仿真槍管理,應該如管制刀具同樣對待,采取罰款、沒收等行政處罰即可應對。造成輕傷以上后果,才有必要以輕刑處罰。”徐昕說。
新聞鏈接
王國其案,被稱為“假槍真罪第一案”,王本是廣州小商販,因販賣18支只能發射BB彈、打到身上只會留下紅點的所謂槍支,只因槍口比動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經歷一二審以非法買賣、運輸槍支罪判10年,再審判4年。刑滿出獄后,法院宣布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最終檢察院以證據發生變化為由撤訴。目前,王國其申請67萬元國家賠償正在審理中。王國其的“上線”左英、陳麗莉、陳歡,買賣槍形物經營額達511余萬,槍形物5萬支以上,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左英6年。
華西都市報 記者 唐金龍
2014年7月1日
達州小伙子劉大蔚在臺灣網站選購了24支仿真槍,花費30540元。
2014年7月22日
24支仿真槍被石獅海關緝私分局查獲,其中20支被鑒定為具有致傷力,認定為槍支。
2014年8月31日
劉大蔚因涉嫌走私武器罪被捕,被帶往福建羈押。
2015年4月
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走私武器罪,判處劉大蔚無期徒刑。
2015年8月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二審,維持原判。
2016年4月
律師提交刑事申訴狀后,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已對“網購仿真槍被判無期案”立案復查。
(責任編輯:盧相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