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首例汽車銷售“退一賠三”案二審維持原判
被告涉嫌欺詐被判退還購車款13萬余元,并賠償3倍購車款39萬余元
如果在4S店買到一輛新車,開了幾天后卻發現這輛車賣之前曾經維修過,或者干脆是一輛別人開過的舊車,怎么辦?日前,湖南首例“退一賠三”汽車消費維權案二審在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法院駁回銷售公司上訴請求,維持原判。汽車經銷商“天禧”公司涉嫌欺詐銷售,被判向廖某退還購車款13.19萬元及各項稅費,同時還需另賠償三倍購車款39.57萬元。
據悉,該案系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以來,湖南省首例對汽車銷售行業存在消費欺詐作出“退一賠三”的判決。
售出的新車被發現有明顯油漆修復痕跡,銷售公司未予理睬
2015年2月,常寧市消費者廖某在常寧市“動力快車”公司(“天禧”公司的代理商)簽訂購車合同,以13.19萬元價格購買一輛長安福特新福克斯轎車,由于“天禧”公司系衡陽地區該型號轎車唯一合法供應商,“天禧”公司向被告廖某開具了發票。
同年4月19日,廖某在做汽車美容時,美容技術人員發現車輛前保險桿有明顯的油漆修復痕跡,問廖某“是否噴過漆”,廖某非常驚訝,剛買的新車如何噴過漆?廖某這才意識到,自己買到了有質量瑕疵的修復車。車子在出廠后,因存在問題又進行了返修。遂向“動力快車”和“天禧”公司反映,但對方未予理睬。
協商未果,消費者訴至法院要求“退一賠三”
隨后,廖某投訴到常寧市消費者委員會,消費者委員會進行幾次調解未果。雖然廖某同“動力快車”公司簽訂購車合同,但我國法律規定,誰開發票誰就是銷售主體,廖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判決被告“天禧”公司“退一賠三”。
法官在接手該案后,多次組織原告廖某與被告“動力快車”公司和“天禧”公司庭前調解,廖某提出更換新車,但被告“動力快車”公司和“天禧”公司不接受為廖某更換新車,只同意更換車輛前保險桿,并免費承擔10次保養。
涉嫌欺詐銷售,汽車銷售公司被判“退一賠三”
經公開開庭審理,2015年12月15日,常寧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天禧”公司將事故車輛賣給消費者,存在欺詐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判決“天禧”公司退還消費者購車款13.19萬元,并賠償原告廖某三倍購車款39.57萬元。
“天禧”公司以《產品質量三包規定》為依據,認為對于該案車量的質量問題,只能適用這個規定,對原告的損失只應維修恢復原狀等,不認可“退一賠三”。不服一審判決,遂上訴到衡陽中院。
2016年4月25日,衡陽中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天禧”公司主張的“三包”規定只是一個部門的規章,其法律效力低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遂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原判。
■法官說法■
常寧法院辦理此案的法官李同生認為,此案爭議焦點是“天禧”公司是否存在銷售欺詐,而油漆修補的時間是關鍵。被告認為油漆修復是在廖某提車后做的,但按照法律規定,舉證責任在被告“天禧”公司,但“天禧”公司沒能舉證,法院只能按規定認定油漆是在提車前修補的。汽車銷售前做過油漆修復,存在產品質量瑕疵,買賣前銷售方應當告知購買方,該案中卻沒有告知廖某,這就存在欺詐。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退一賠三”的規定,是法律對不良商販、不誠信商家欺詐消費者行為的一種懲罰性條款。該案例證明,新消法在實際案例中正在發揮積極作用,消費者的維權意識也越來越強。(曾妍 劉翼飛)
(責任編輯:盧相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