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案釋法】直升機與羊群相遇的糾紛,法院怎么判? |
| 2024年04月26日 10時25分 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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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廬在人境,而無車馬喧” 本就生活在寂靜山林中的羊群 卻突然大量死亡 羊群主人懷疑 罪魁禍首是架直升機 !!! 遂一紙訴狀將直升機公司告上了法院 這究竟是咋回事 ??? 眾所周知,養殖業是一個風險系數較高的行業,因為養殖的家畜可能會因傳染病大批死亡,也可能會由于氣象災害比如暴雨、地震等而導致大量失蹤或死亡,有時候飼料不好也會導致減產,但是讓人怎么都沒想到的是,家畜也可以被“嚇死”。 案情回顧 姬某云是一位個體養殖戶,平時以放羊為生。某日中午時分,有架直升機在忻州市忻府區三交鎮三交村附近山林進行作業。因距離羊群過近,直升機產生的強大噪音、劇烈震動及電磁輻射,致使羊群產生應激性反應,造成姬某云飼養12只種羊從山坡跌落摔死,多只母羊滑胎提前生產,導致20余只小羊羔未能成活。
姬某云認為是被告某直升機股份有限公司的直升機發出的噪聲造成其羊群死亡和母羊流產,致使其產生經濟損失。后姬某云為挽回損失,將死亡的羊以2100元的價格出售,并與國網工作人員及被告某直升機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馮某多次溝通,但未予解決,姬某云遂將被告訴至忻府區人民法院,請求賠償損失。 一審宣判后,姬某云不服向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院判決 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和一、二審期間雙方提交的證據可以證實,本案中存在民用航空器的高度危險作業,羊只損失的結果也很明確。 至于兩者之間的因果關系,本案中,為切實保護受害人的利益,對于因果關系可以采用推定的辦法,即由高度危險作業人證明作業活動與損害后果沒有因果關系,如果作業人不能證明,則推定有因果關系,高度危險作業的侵權責任即告成立。 根據某直升機股份有限公司飛行參數以及相關人員微信聯系等證據,可以證實某直升機股份有限公司巡線直升機在巡線作業時完全可能對地面的羊只造成驚擾,故其應當提供作業活動與羊只損害沒有因果關系的證據,現其未提交相應證據證明不存在因果關系,故可以推定羊只損害與其飛行活動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故按照以上侵權責任相關法律規定,某直升機股份有限公司構成侵權,其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其也未提交證據證明該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某直升機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關于姬某云損失,其主張損失為45000元,但其提交的證據不足以明確證明存在以上數額的損失,法院結合雙方證據以及一般生活經驗法則和有關市場報價,酌定羊只損失為30000元。 釋法明理 隨著經濟的發展,通用航空器也逐漸與人們的生產生活密不可分,由此產生的侵權事件也時有發生。本案即是輸電企業雇傭直升機公司在山區巡線產生的侵權責任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編(侵權責任)第八章(高度危險責任)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侵權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也規定了執飛一方的義務。 按照本案中某直升機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電力巡線SOP匯編》可以證明,巡線時飛機與高壓線的距離為15—20米,巡線時飛機應高于地線不低于15米,特殊情況最低不得低于10米;且機上應當裝載有視頻攝錄設備。但經人民法院指定,該案中的某直升機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交視頻資料,無法還原侵權事實發生的客觀情況。故本案根據案件飛行高度、時段等客觀情況采用了推定法來認定巡線飛行與羊群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解決了被侵權人舉證因果關系難的困境,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組織實施作業飛行時,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飛行安全,保護環境和生態平衡,防止對環境、居民、作物或者牲畜等造成損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條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損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責任。 (責任編輯:蔡文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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