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做的是小本生意,賬戶一凍結,支付寶的小額貸款就顯示信用不良了,沒法繼續貸款了!”
“這樣吧,你盡快籌錢履行義務,我先把你的賬戶解凍。”
“好的,感謝法官,我三日內把錢還上,放心。”
執行工作,以人為本,既要維護法律的權威,也要體現司法溫度,既需重拳出擊,也需文明善意。近日,靜樂法院執行法官在執行一起合同糾紛案件中,通過善意執行,兼顧了雙方當事人的權益,既保障了申請執行人的利益,也最大程度減小了對被執行人的影響。

案情回放
高某是靜樂縣的種糧大戶,靜樂法院在執行申請人某房地產公司與被執行人高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時,通過執行指揮中心依法向高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和財產申報表,同時凍結了高某名下銀行卡、財付通和支付寶等賬戶。高某財產被凍結后,主動到法院與執行干警進行溝通,懇請先行解除其支付寶賬戶的凍結,因為該賬戶關聯其商戶信譽,影響其在支付寶的小額貸款,同時承諾第二天將案款全部履行完畢。經執行干警登錄查控系統進行核實,該賬戶雖已被凍結,但凍結金額較少。為踐行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執行干警經評估后,綜合考慮高某的態度,決定解除對其支付寶賬戶的凍結。賬戶解凍的第二天,高某信守承諾,一大早便將其籌措到的10多萬元案款全部交到法院,至此該案僅用時3天就全部履行完畢。
法官說法
司法強制手段從來不是執行的目的,而是保障每一位當事人實現合法權益的有力武器。在執行工作中,如何妥善辦理涉及企業的案件關系著營商環境的好壞,在執行過程中能否實現多贏共贏非常考驗執行法院的司法能力,法院要打造法治化的營商環境,必須克服“就案辦案、機械執法、片面孤立”的思維,做到講政治與講法治并重、促進發展與保障權益并行、服務大局與依法辦案并舉,從而實現“三個效果”相統一。該案的高效率執行,就是司法服務營商環境的典型,下一步,忻州兩級法院將繼續堅持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將靈活執行、智慧執行工作經驗總結好、發揚好,持續為企業健康發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務和司法保障,為助力市場主體紓困解難貢獻司法力量。最后,法官也提醒大家,自覺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是每一名公民應盡的法律義務。被執行人不要心存僥幸心理,無論你躲到哪里,只要你有銀行存款、購置的車輛、房產等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官線上查控就能凍結、扣劃、查封這些財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不僅侵害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危害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甚至還會觸犯刑法,構成刑事犯罪,任何規避、阻礙、抗拒執行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嚴懲,切莫以身試法。
法律鏈接:法院強制執行措施有哪些?
我國法院強制執行的措施有九種,分別是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財物;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強制執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強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支付遲延履行金;強制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章 執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財產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
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執行員必須造具清單,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后,交被執行人一份。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屬一份。
第二百四十六條 被查封的財產,執行員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因被執行人的過錯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第二百四十七條 財產被查封、扣押后,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于拍賣或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進行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關單位變賣或者自行變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第二百四十八條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長簽發搜查令。
第二百四十九條 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票證,由執行員傳喚雙方當事人當面交付,或者由執行員轉交,并由被交付人簽收。
有關單位持有該項財物或者票證的,應當根據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轉交,并由被交付人簽收。
有關公民持有該項財物或者票證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強制執行。
第二百五十條 強制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由院長簽發公告,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執行員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執行員應當將強制執行情況記入筆錄,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
強制遷出房屋被搬出的財物,由人民法院派人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因拒絕接收而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第二百五十一條 在執行中,需要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五十二條 對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第二百五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第二百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后,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五十五條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責任編輯:蔡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