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見習人員與見習單位是勞動關系嗎? |
| 法院:見習協議與勞動合同不同,未簽訂勞動合同則不存在勞動關系 |
| 2025年10月28日 09時59分 人民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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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報訊(記者 劉洋 通訊員 陳永亮 劉晶)高校畢業生于正式入職前參加見習,與就業見習基地簽訂見習協議并獲取基本生活費,能否認定雙方成立勞動關系?近日,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就業見習糾紛案,認定見習協議不等同于勞動合同,見習人員與見習單位之間不成立勞動關系,判決駁回見習人員要求見習單位支付見習期間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訴訟請求。 2020年8月,某培訓中心申請設立就業見習基地,并向當地就業和人才中心進行了備案。2020年10月,該培訓中心與馬某簽訂《重慶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協議書》,約定馬某自2020年10月至2021年10月到該培訓中心見習;見習崗位為藝術培訓老師;基本生活費標準為1800元/月;見習期限滿,就業見習協議終止;若培訓中心留用馬某在本單位就業,雙方應當簽訂勞動合同。2021年9月,某培訓中心與馬某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勞動合同期限自2021年9月至2023年8月,從事培訓崗位等。2022年1月,馬某主動離職,并要求某培訓中心支付見習期間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案件經勞動仲裁后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馬某提出的由見習單位支付其見習期間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訴訟請求。馬某提起訴訟。 重慶二中院審理后認為,《重慶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實施辦法》(渝人社發〔2016〕230號)第十七條規定,達成見習意向后,就業見習基地應與見習人員簽訂《重慶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協議書》。見習期滿,就業見習基地留用見習人員就業的,應及時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本案中,某培訓中心與馬某簽訂《重慶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協議書》,為馬某提供工作崗位實踐,雙方沒有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在履行《重慶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協議書》期間,不宜認定某培訓中心與馬某存在勞動關系。故馬某要求某培訓中心支付見習期間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無事實依據,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法官說法: 就業見習旨在幫助高校畢業生進行崗位實踐鍛煉,提前積累工作經驗、促進順利就業。一般而言,見習人員向見習單位提供的“勞動”并非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更多的是勞動能力的鍛煉與提升。我國關于就業見習的具體規定,主要集中于地方規范性文件之中。根據規定,見習單位應當與見習人員簽訂就業見習協議,組織見習人員上崗見習。見習人員在見習期間享有獲得基本生活費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障的權利。見習單位在見習期滿留用見習人員就業的,應及時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由此可知,就業見習用工法律關系與勞動關系不能混為一談。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前提是雙方建立了勞動關系。本案中,因雙方不具有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不成立勞動關系。因此,見習人員馬某要求見習單位某培訓中心向其支付見習期間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不應支持。 (責任編輯:蔡文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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