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報訊 近日,河南省三門峽市陜州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商家起訴消費者要求返還平臺退還貨款的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法院查明消費者退款理由與事實不符,違背誠信原則,在成功退款解除合同的情況下,判決消費者向商家返還已退貨款。
陳某在鐘某開設的某網絡店鋪上下單購買洗衣機罩布一件,貨款40.75元。陳某下單后,鐘某依約通過快遞方式交付罩布實物。陳某簽收后,認為罩布單薄且無防雨簾,與原告協商“僅退款”未果后,通過某網絡平臺介入成功退款20元。鐘某認為原告存在退款理由不屬實,遂訴至法院,請求陳某返還已退貨款20元及其他費用損失。
法院審理后認為,陳某主張鐘某出售的洗衣機罩布厚度不夠,但無充分證據證明,不予采信。其反映的無防雨簾問題,因其下單產品并非防雨簾款式,該退款理由亦與事實不符。因此,在鐘某已明確告知陳某可直接退貨退款的情況下,陳某依據不實理由取得平臺退款,違背了誠信原則。陳某在成功獲得平臺退款后,與鐘某之間的買賣合同解除,應向鐘某返還商品或貨款。因陳某一直未返還商品,故鐘某要求陳某返還已退貨款20元應予支持。對鐘某主張的其他費用等損失,因沒有證據證明應由陳某負擔,故應予以駁回。法院最終判決陳某向鐘某返還已退貨款20元,并駁回鐘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該判決生效后,陳某主動履行了判決義務。
(任娟娟 王秀秀)
法官說法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利。消費者無正當理由退貨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利用無理由退貨規則損害經營者或其他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消費者也不應當提出有悖于公平、誠實信用的不當訴求以獲得利益。結合本案,消費者“僅退款”的退款申請理由明顯與法院查明事實不符,退款行為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應判定消費者返還已退貨款。
電子商務平臺設置“僅退款”規則,是為了給消費者提供更加及時有力的售后保障,但消費者應根據誠信原則,依法合理行使該項權利,不得隨意濫用。如消費者隨意使用該規則進行退款,違背誠信原則,判定消費者返還商家貨款,有利于保護電商平臺為消費者營造良好購物環境的初衷,也是對企圖利用“僅退款”漏洞的投機者的警示,有利于規范網絡經濟中各方的交易行為,也有利于網絡經濟健康持續發展,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僅退款”糾紛案件的顯著特點之一為起訴標的金額較小,但往往金額越小,矛盾糾紛越大,無法調和。在處理該類案件時,人民法院應將民事權利的保護與民事義務的平衡緊密結合,平衡商家與消費者雙方的權益,用司法行為倡導誠實信用。消費者通過“僅退款”方式經平臺審核同意取得貨款,應視為解除與商家之間的信息網絡買賣合同。合同解除后,消費者應向商家退還貨物,避免給商家造成損失。若消費者的退款申請事由沒有事實依據,明顯不當,法院應予以糾正,對商家主張消費者退還貨款的請求予以支持。
(責任編輯:蔡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