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是國民經濟命脈,事關國計民生和國家安全。《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能源領域首部基礎性統領性法律,有哪些要點,一起來學習。
氫能被納入能源管理體系
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能源,是指直接或者通過加工、轉換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種資源,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氣、核能、水能、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以及電力、熱力、氫能等。
第三十三條規定,國家積極有序推進氫能開發利用,促進氫能產業高質量發展。
?強調能源規劃
第十五條規定,國家制定和完善能源規劃,發揮能源規劃對能源發展的引領、指導和規范作用。
能源規劃包括全國綜合能源規劃、全國分領域能源規劃、區域能源規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規劃等。
支持優先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
第二十二條規定,國家支持優先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合理開發和清潔高效利用化石能源,推進非化石能源安全可靠有序替代化石能源,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非化石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發展目標,按年度監測非化石能源開發利用情況,并向社會公布。
完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
第二十三條規定,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并組織實施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費中的最低比重目標。
國家完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供電企業、售電企業、相關電力用戶和使用自備電廠供電的企業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消納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的責任。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費中的最低比重目標以及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的實施情況進行監測、考核。
建立綠色能源消費促進機制
第三十四條規定,國家推動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鼓勵發展分布式能源和多能互補、多能聯供綜合能源服務,積極推廣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場化節約能源服務,提高終端能源消費清潔化、低碳化、高效化、智能化水平。
國家通過實施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等制度建立綠色能源消費促進機制,鼓勵能源用戶優先使用可再生能源等清潔低碳能源。
確立能源供應服務責任制度
第三十六條規定,承擔電力、燃氣、熱力等能源供應的企業,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保障營業區域內的能源用戶獲得安全、持續、可靠的能源供應服務,沒有法定或者約定事由不得拒絕或者中斷能源供應服務,不得擅自提高價格、違法收取費用、減少供應數量或者限制購買數量。
前款規定的企業應當公示服務規范、收費標準和投訴渠道等,并為能源用戶提供公共查詢服務。
完善能源價格調控制度
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家推動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主要由能源資源狀況、產品和服務成本、市場供求狀況、可持續發展狀況等因素決定的能源價格形成機制。
依法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能源價格,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范圍以中央和地方的定價目錄為依據。制定、調整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能源價格,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能源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及時、真實、準確提供價格成本等相關數據。
國家完善能源價格調控制度,提升能源價格調控效能,構建防范和應對能源市場價格異常波動風險機制。
鼓勵和支持能源科技創新
第五十六條規定,國家制定鼓勵和支持能源科技創新的政策措施,推動建立以國家戰略科技力量為引領、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深度融合的能源科技創新體系。
第五十七條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能源資源勘探開發、化石能源清潔高效利用、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核能安全利用、氫能開發利用以及儲能、節約能源等領域基礎性、關鍵性和前沿性重大技術、裝備及相關新材料的研究、開發、示范、推廣應用和產業化發展。
能源科技創新應當納入國家科技發展和高技術產業發展相關規劃的重點支持領域。(梁秋坪)
(責任編輯:蔡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