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小麗通過廣告了解到某醫療美容公司正在開展優惠活動,進行面診后,購買了幼齡術、瘦臉針、光子嫩膚、舒敏治療等醫療美容項目,共計消費7.36萬元,并在該公司接受了相關醫美服務。然而,術后小麗的皮膚卻頻繁出現爆痘、紅疹、暗黃等情況,導致小麗的工作與生活受到極大影響。小麗認為該公司存在欺詐要求退款,協商未果后訴至法院,要求退還消費價款及三倍賠償等損失。
分析:
本案中,小麗出于對外觀“美”的心理追求,從該公司購買了瘦臉針、光子嫩膚等項目的醫療美容服務,是為了使皮膚變得細嫩且增強膚質、解決面部凹陷下垂等問題,其目的并非治療疾病,具有消費者的特征;該公司的經營范圍包括醫療美容科目、美容外科,系具有營利性質的醫療美容機構,具有經營者的特征。因此,本案中雙方的糾紛系消費型醫療美容服務合同產生的糾紛,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承辦法官表示,醫療美容涉及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經營者在履行醫療美容服務合同的過程中,不僅要具備機構應有的《醫療機構職業許可證》、從業者應有的《醫師資格證書》和《醫師執業證書》并進行主診醫師及專業的備案等形式要件,更要誠信經營、規范執行。該公司以及主診醫師小雷、其他醫護人員,均具有符合規定的從事美容醫療的資質。
但是經審理查明,小麗的診療記錄中小雷的簽名系偽造,部分醫美服務并非小雷實際操作。該公司在提供醫療美容服務的過程中,存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詐行為,不僅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更是造成了健康隱患,小麗主張按照其實際消費金額為基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懲罰性賠償規則,法院予以支持。
醫療美容糾紛發生后,醫美消費者會遇到消費合同不完善、證據留存不足、損害結果鑒定條件不具備等尷尬境地。最終,該案認定了醫療美容服務的消費屬性,在充分查明事實的基礎上認定了該公司存在欺詐行為,在判決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退一賠三”規則,不必對損害結果進行鑒定,不必證明實際造成的損失,這對弱勢醫美消費者維護合法權益、依法重塑醫美市場秩序具有重大意義。
據悉,案件審理結束后,山西綜改示范區法院就建立常態化工作機制、強化對醫美行業監督、推行“清單式告知制度”等方面,向太原市杏花嶺區衛健局發出《關于規范醫療美容診療行為的司法建議書》,希望進一步規范醫美市場秩序,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本報記者閆書敏
(責任編輯:梁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