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8年10月,靖某霞入職太原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生育后,公司批準其休假128天,并在其產假期間向其支付工資人民幣3991.42元。靖某霞認為公司向其支付的產假期間工資低于其依法應享受的生育津貼,便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太原某房地產公司向其支付產假期間工資差額和生育醫療費用。
分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原告靖某霞是否有權要求被告太原某房地產公司支付其享受的生育保險待遇及其數額的認定。該案主審法官表示,勞動者在生育時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并且要按時足額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因此,太原某房地產公司在靖某霞在職期間持續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靖某霞生育后依法有權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關于生育醫療費,社保機構已將靖某霞的生育醫療費1300元發放至太原某房地產公司,該公司應當向其支付該筆生育醫療費1300元;關于生育津貼,《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故靖某霞順產生育單胎依法享受98天的生育津貼補助23344.83元。
此外,在扣除靖某霞98天產假替代工資后,太原某房地產公司還應按照靖某霞2021年年度月平均工資標準支付靖某霞30天的產假工資6911.52元。由于太原某房地產公司在靖某霞休產假后已向其支付工資3991.42元,還應支付產假期間的工資差額26264.93元(23344.83元+6911.52元3991.42元)。
因靖某霞僅主張產假工資差額23556.76元,對其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最終,判決被告太原某房地產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靖某霞產假工資差額23556.76元、生育醫療費1300元。
“婦女作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依法應當得到保護。用人單位應發揮扶助婦女的社會職能,重視女性勞動者的生育權益,及時足額為女性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并按時申報、支付保險待遇。”該案主審法官提醒用人單位,要切實保障女職工的產假待遇權益,構建和諧平穩的勞動關系,才能有助于企業的長遠發展,為助力構建生育友好型社會、穩定就業環境提供了法治保障。
閆書敏 毛雪
(責任編輯:梁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