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矯正是刑罰執行的重要方式,釋放的是司法善意,但這絕不意味著可以放松對法律的敬畏,錯把“自由”當放縱,只會墜入更深的深淵。定襄縣人民檢察院辦理了這樣一起因在社區矯正期間不服從社區矯正機構監督管理以致被裁定撤銷緩刑并收監執行原判刑罰的案件。
2024年9月,李某因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江蘇省某市某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宣告緩刑四個月,在居住地定襄縣某司法所接受社區矯正。這本是李某改過自新、重新融入社會的寶貴機會,但面對這份來之不易的“自由”,他卻并未珍惜。在社區矯正期間,李某嚴重不服從社區矯正機構監督管理,存在多次未按時簽到、未經批準擅自外出等情況,屢屢違反社區矯正監督管理規定,經社區矯正機構兩次警告處罰后仍然不思悔改,隨后便與社區矯正機構失去聯系。定襄縣人民檢察院在日常檢察監督中發現這一情形,及時與縣司法局取得聯系,建議其向原審法院提起撤銷緩刑建議,同時,檢察人員與原審法院所在地同級檢察院積極溝通聯絡,協調推進案件進展。
定襄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李某在社區矯正期間多次違規外出、不按時簽到,經社區矯正機構兩次警告后仍不改正,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符合撤銷緩刑、收監執行的情形。2024年11月,縣司法局向原審法院制發《撤銷緩刑建議書》。同年12月,原審法院裁定撤銷李某緩刑,收監執行原判刑罰。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
第二十三條規定
社區矯正對象在社區矯正期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履行判決、裁定、暫予監外執行決定等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遵守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關于報告、會客、外出、遷居、保外就醫等監督管理規定,服從社區矯正機構的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
第二十七條規定
社區矯正對象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社區矯正機構批準。社區矯正機構對于有正當理由的,應當批準;對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經常性跨市、縣活動的,可以根據情況,簡化批準程序和方式。因社區矯正對象遷居等原因需要變更執行地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變更決定。社區矯正機構作出變更決定后,應當通知社區矯正決定機關和變更后的社區矯正機構,并將有關法律文書抄送變更后的社區矯正機構。變更后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將法律文書轉送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
第四十六條規定
社區矯正對象在緩刑考驗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執行地同級社區矯正機構提出撤銷緩刑建議:
(一)違反禁止令,情節嚴重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脫離監管,超過一個月的;
(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社區矯正機構兩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情形。
社區矯正機構一般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緩刑建議。如果原審人民法院與執行地同級社區矯正機構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可以向執行地人民法院提出建議,執行地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裁定書同時抄送原審人民法院。
社區矯正機構撤銷緩刑建議書和人民法院的裁定書副本同時抄送社區矯正執行地同級人民檢察院。
檢察官提醒
社區矯正是帶著考驗的“機會”,法院宣告的緩刑判決能否最終“兌現”,取決于社區矯正對象在考驗期內是否嚴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若考驗期內心存僥幸,忽視接受教育改造的義務,以身試法,只會將自己送入“高墻”。檢察官提醒,自由有限度,紅線不可碰,只有強化法治意識,筑牢法律底線,才能在法治之光的引領下早日步入新生活。
(責任編輯:蔡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