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提供身份證、銀行卡和手機卡就能輕松賺錢?隨著網絡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互聯網詐騙手段層出不窮,衍生出大量關聯犯罪,一些詐騙分子以“好處費”為誘餌,引誘拉攏群眾成為犯罪的“幫兇”。靜樂縣人民檢察院就辦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2022年2月,韓某在網絡游戲中結識了“上線”小虎(化名),小虎向其許諾,每發展一人配合提供銀行卡用于資金流轉,可獲得“好處費”5000元。韓某雖意識到這不是簡單的“刷單兼職”,但在豐厚的報酬面前,貪念淹沒了理智,他將此事告知了朋友趙某、孫某,三人經過商量后,開始發展“下線”。他們先后通過互聯網找到網友李某、肖某等6人,利用銀行卡幫助“上線”小虎進行涉詐資金轉賬,先后累計轉賬215萬元。
靜樂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韓某、趙某、孫某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他人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案發時,韓某因存在其他違法行為,已做另案處理。2022年6月,靜樂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分別判處趙某、孫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7000元。其他涉案人員線索分別移送至公安機關另行處理。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檢察官提醒
“幫信罪”會給群眾財產造成巨大損失,常見的“幫信行為”有為他人提供銀行卡、手機卡的行為,通過登錄特定平臺讓贓款在多個銀行賬戶之間轉移的“跑分”行為,以“刷單”“搶紅包”“投資指導”等名義誤導引誘被害人進入“殺豬盤”微信群或下載APP的“吸粉”行為等。檢察官提醒大家,不要抱有僥幸心理,認為未直接參與到網絡犯罪活動之中便不是犯罪,要強化法紀觀念,勿因法律意識淡薄,被犯罪分子利用,成為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工具人”。廣大群眾要珍惜自己的信用,牢記“天上不會掉餡餅”,勿因蠅頭小利或一時大意以身試法,付出沉重代價。
(責任編輯:蔡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