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日來,我國多地遭遇強降雨天氣。在積極應對防范極端天氣帶來的安全隱患外,也伴隨著因暴雨洪澇災害引發的財產損失等潛在法律問題。人民網對此進行了梳理,以作提醒。本期聚焦暴雨引發的農田損失等問題。
暴雨致使作物受損,誰來賠?
農業保險理賠是首要渠道。災害發生后需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保險報案,并同步啟動關鍵證據固定程序,在允許通行、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及時拍照取證、受損部位特寫取證、相關部門出具的《暴雨災害調查報告》以及村委會蓋章的《災害損失證明》等。此外,無論是否購買保險,均應密切關注并主動配合政府依據災后救助政策開展的各項工作。
法院提醒,保險責任認定嚴格遵循合同條款,例如合同中可能會約定“農作物減產需達閾值”“果樹損失要求主干結構性損毀”等理賠標準。還需特別注意,若農戶未履行合同約定的防災減損義務或未對死亡牲畜進行無害化處理,保險公司可能減賠或拒賠。
暴雨導致承包地嚴重毀損無法恢復生產,怎么辦?
當承包地因暴雨山洪災害遭受毀滅性破壞,致使土地客觀上、永久性地無法再用于農業生產時,原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的目的已無法實現。在此情形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條為承包方提供了根本性的救濟途徑。
前述條款在確立“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這一基本原則的同時,明確將“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列為法定例外情形之一。承包方有權據此向發包方(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調整承包地的書面申請。但是,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
法院提醒,申請調整承包地須嚴格遵循雙重法定程序:
一、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民主決策程序,即獲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明確同意;
二、須履行嚴格的行政審批程序,即將調整方案報請鄉(鎮)人民政府以及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等相關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暴雨致農業合同履約困難,責任誰擔?
自然災害引發的合同違約糾紛中,不可抗力構成免責核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當暴雨、洪水等災害符合“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三要件時,違約方可主張減責或免責,但需同步履行三項法定義務:
一、及時通知合同相對方,說明履約障礙;
二、提交法定證據,如氣象局災害報告等;
三、采取減損措施,如農戶搶收未損作物等。
法院提醒,免責范圍通常限于災害直接造成的損失,對于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相對方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請求賠償。建議雙方優先通過協商變更合同或協議解除合同并返還預付款的方式進行處理,在早期高效化解糾紛,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薄晨棣 綜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法院整理)
(責任編輯:蔡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