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報訊(記者 郭燕 通訊員 岑祺 張逸帆)知名主播帶假貨,合作網店怠于賠償,主播所屬經紀公司向消費者“假一賠三”后,是否有權向合作網店追償?近日,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服務合同糾紛案,法院判決被告某網店向原告某經紀公司支付其代為向消費者支付的賠償款72萬余元、其他各項費用及違約金等。
2022年“雙十一”前,某經紀公司與某網店簽署合作協議,約定由其旗下知名主播對某網店中售賣的一款知名運動品牌商品進行直播推廣。雙方約定的商品售賣價格與返傭比例均符合正品的價格區間。然而,同年11月下旬起,消費者陸續通過各種網絡平臺和“粉絲群”反饋,直播所售品牌商品均為假貨。
鑒于某網店既否認商品為假貨又不同意進行鑒定,某經紀公司遂單方送樣委托鑒定機構檢驗。經鑒定,該批商品確為非正品。之后,某經紀公司根據“假一賠三”的標準向數百名消費者共計賠償72萬余元。
賠償完畢后,某經紀公司提起訴訟,要求某網店支付合同約定的基礎服務費2.1萬元、違約金20萬元以及代為向消費者支付的賠償款72萬余元和商譽損失、鑒定費等。
“原告單方委托鑒定機構,對于鑒定報告我方不認可。另外,原告未經我方許可即向消費者賠償,原告應當自行承擔相關費用。”被告在庭審中辯稱。
法院審理后認為,關于商品真假的問題,原告為證明被告網店所售商品不是正品,提交了專業鑒定機構技術檢驗報告、消費者的反饋記錄、網購平臺的處罰決定等證據,上述證據可以形成證據鏈。被告雖然提交了其認為的正版授權文件,但是其中2份授權文件由境外公司出具,被告僅提供了翻譯件而未提供相關公證認證文件。同時,被告提交的商品采購憑證中采購日期為2022年,而報關日期卻為2021年。結合原告已提交初步證據的情況以及被告無法解釋商品合法來源的情況,法院不能認定案涉商品為正品貨物。
關于原告是否有權代位追償的問題,鑒于被告向消費者發送的商品并非正品,在被告怠于履行賠償義務的情況下,原告作為利益相關方,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代被告履行三倍金額賠付的義務。另外,被告出售的商品為假貨,其行為已違反合同約定,法院酌定被告以違約金的形式賠償原告商譽損失和其他損失。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務費用2.1萬元、鑒定費等1萬余元,賠償違約金10萬元,并向原告支付原告代為向消費者支付的賠償款72萬余元。一審宣判后,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本案中,案涉商品由被告經營的網店發貨,買賣合同發生于被告與消費者之間,被告應對消費者承擔售假的法律責任。對于消費者反映商品為假、被告拒不履行賠償義務的情況,原告面臨商譽減損、平臺處罰、民事訴訟等風險,對于賠付消費者具有合法利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第三人對履行該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權向債權人代為履行;債權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故原告在向消費者賠付后,其有權向被告追償。關于賠償的標準問題,原告按照“假一賠三”的標準向消費者賠償符合法律規定。
當然,如果主播“知假售假”,主播和銷售網店不但需要共同承擔賠償責任,若銷售金額超過一定標準,主播的行為還可能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進而面臨被刑事處罰的風險。
(責任編輯:蔡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