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9月15日消息(記者董楠)9月15日,中國汽車工業協會(簡稱“中汽協”)發布《汽車整車企業供應商賬款支付規范倡議》,提出為了推動汽車行業落實《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支持重點車企高質量踐行供應商賬期承諾,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對整車企業與供應商企業采購合同中賬款支付相關內容作出規范倡議,規范涉及訂單確認、交付與驗收、支付與結算、合同期限多個環節。
據新華社報道,中汽協發布《汽車整車企業供應商賬款支付規范倡議》后,對于如何看待相關舉措,后續將如何引導企業踐行賬期承諾,工業和信息化部有關負責人回答了記者問題。
該負責人表示支持中國汽車工業協會發布支付規范倡議。該倡議明確了貨物交付驗收、賬期起計、對賬結算、款項支付等要求,如,明確貨物驗收時間原則上不超過3個工作日,賬期起算時間原則上為供應商交貨并通過驗收之日,對中小企業建議全部采用現金或銀行承兌匯票支付,倡導供貨雙方建立穩定合作關系、每次合同簽訂的有效期不少于1年。倡議細化了執行要求,有助于引領行業企業將賬期承諾落到實處,對促進汽車行業規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他進一步透露,隨著汽車產業電動化轉型加快,新能源汽車逐漸成為市場主流。但同已有百年發展的傳統燃油汽車相比,新能源汽車的發展時間還不長,產品結構、市場規模和產業形態還在快速變化,供應鏈體系還不成熟,供應商缺少穩定預期;產業鏈韌性還不強,需要上下游企業投入資金進行技術創新。整車企業延期支付貨款,將增加供應商經營壓力,直接影響企業投入,不利于產業技術創新和產業鏈供應鏈體系建設。推動縮短貨款賬期,也有助于整車企業提升經營管理質效,加快建立現代化管理體系和做大做強。整車企業應著眼長遠,加強與供應商企業的互利共贏合作,相互扶持、相互成就,共建良好發展生態,共促產業高質量發展,共享產業發展紅利。
在他看來,17家重點整車企業克服困難作出供應商貨款“支付賬期不超過60天”的承諾,體現了企業的責任和擔當。
未來,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充分發揮新能源汽車行業企業交流會商機制作用,及時解決落實中的問題,多措并舉推動構建“整車—零部件”協作共贏發展生態,促進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此后,賽力斯集團、長安汽車、上汽集團、東風集團、理想汽車等多家車企對“規范倡議”進行了回應。

圖源:上汽集團官方公眾號
長安汽車稱,截至目前,長安汽車通過創新實施“按交付日起算+十日歸集支付”方案,已經全面兌現60天賬期的承諾,同時探索出一套規范、高效的供應商貨款支付流程。
東風汽車表示,積極響應倡議號召,將在訂單確認、交付與驗收、支付與結算、合同期限等關鍵環節落實倡議要求,切實保障供應商權益,穩定供應商預期,增強產業鏈韌性。
以下為《汽車整車企業供應商賬款支付規范倡議》原文。
一、總體原則
堅持平等、自愿、公正、誠信原則,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落實《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要求,不利用大企業優勢地位侵害供應商利益,致力于構建“整車—零部件”協作共贏發展生態,共同推動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
二、關鍵環節
(一)訂單確認
甲(整車企業)乙(供應商企業)雙方通過采購訂單確認訂貨日期、零部件名稱及規格、數量、交貨周期等事項,已生效采購訂單如需更改或撤銷,應由雙方協商一致。甲乙雙方通過交貨通知單,約定交貨時間、地點、方式等事項。
(二)交付與驗收
1.乙方應按采購訂單、交貨通知單約定向甲方交貨,交貨前應對貨物完成出廠檢驗,確保貨物無缺陷、包裝等符合甲方要求。
2.甲方應在接收貨物后及時完成驗收(原則上不超過3個工作日),驗收合格即出具驗收單。若發現貨物品種、數量、質量不符合要求,甲方應及時通知乙方,乙方應在指定期限內采取整改、更換或補供措施,由此造成損失的責任認定及賠付事宜,雙方按合同約定處理。
(三)支付與結算
1.甲方支付賬期自乙方交貨并通過甲方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最長不超過60個自然日(如支付當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若乙方為連續性供貨(月度供貨次數2次以上)的非中小企業,經雙方協商,可在一定時間內集中對賬,賬期自雙方對賬日起算;甲方應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集中對賬,核定自上一對賬日以來驗收合格貨物的數量及對應賬款。
2.如雙方供貨單價暫未達成一致,甲方應按照與乙方最近一次供貨合同單價或開發定點單價計算金額的一定比例先行支付,原則上該比例應不低于80%的供貨合同單價或50%的開發定點單價計算金額。雙方協商確定價格后,按照確定后的供貨單價多退少補。
3.乙方應在甲方收貨并完成驗收后及時向甲方提供規范、可審計的發票,甲方據此支付相應賬款。如乙方未能在約定時間內提供發票,甲方保留順延支付的權利。
4.甲乙雙方協商確定支付方式,鼓勵使用現金(銀行轉賬、電匯等)或銀行承兌匯票支付。如乙方為中小企業,倡導全部采用現金或銀行承兌匯票支付。
(四)合同期限
倡導甲乙雙方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每次簽訂合同的有效期不少于一年。
以上倡議內容為甲乙雙方相關合同條款的一般性要求,其他事項由甲乙雙方依據實際情況另行約定。
(責任編輯:蔡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