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完善本市城鎮住房保障體系,規范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市政府發布了《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明確了公租房的規劃建設、房源籌集、配租使用、運營管理、動態監管等工作。
新建公租房
符合 " 好房子 " 標準
公共租賃住房規劃建設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按照本市住房發展規劃,科學制定年度建設計劃,做到統籌兼顧、合理布局,以集中建設為主,同步配套建設教育、社區服務、商業服務等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設施規模應當符合居住區配套設施定額指標要求。新建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根據本市住房發展規劃合理確定套型建筑面積及戶型設計,符合安全、舒適、綠色、智慧的 " 好房子 " 標準。
符合條件申請家庭
可優先安排選房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應當具有本市城鎮戶籍;收入、財產低于規定標準;現有住房面積低于規定標準。
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家庭應當向其戶籍所在地的區住房建設委提出申請,如實提供戶籍、家庭人口、住房狀況、家庭收入、財產等情況,并書面聲明同意接受相關審核部門的調查核實。經市、區民政局認定為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的,不再核查收入、財產情況。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參照項目所在區域房屋租賃市場租金水平確定和調整。和平區、河東區、河西區、南開區、河北區、紅橋區、東麗區、西青區、津南區、北辰區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提出,經市發展改革委核定后公布;其他區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由區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本市公共租賃住房輪候期為 5 年。輪候期內連續申請承租公共租賃住房但未配租的家庭,可以配租公共租賃住房。屬于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孤老病殘人員等符合國家相關優先安排條件的申請家庭,優先安排選房。
欠繳租金累計滿 6 個月
應當騰退公租房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期間發生的物業管理服務費以及承租家庭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發生的水、電、氣、熱、通訊、有線電視等費用由承租家庭承擔。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期滿需要續租的,承租家庭應當在租賃期滿 3 個月前向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所在區住房建設委提出申請。
承租家庭欠繳租金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所在區住房建設委和經營單位應當催告其限期補繳。超過 3 個月(含 3 個月)未補繳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所在區住房建設委應當作出書面決定要求其限期補繳;逾期仍未補繳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所在區住房建設委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欠繳租金累計滿 6 個月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李文博)
(責任編輯:蔡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