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深交易所下發《關于試行房地產、產能過剩行業公司債券分類監管的函》
債券募集資金不得用于買地
前后幾天之內,滬深交易所先后發函,嚴控房地產企業利用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資金用于購置土地的行為。根據兩個交易所發布監管函,對房地產、產能過剩行業分別采取了“基礎范圍+綜合指標評價”、“產業政策+綜合指標評價”的分類監管標準,并規定了房地產、煤炭和鋼鐵企業應合理審慎確定募集資金規模、明確募集資金用途及存續期披露安排。其中一個最受關注的信號就是不能以債券融資買地。
上交所上周末向各債券承銷機構正式下發《關于試行房地產、產能過剩行業公司債券分類監管的函》,其中明確強調房地產企業募資不得用于購置土地。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在重點調控的熱點城市競拍“地王”哄抬地價、前次債券募集資金尚未使用完畢或違規使用募集資金的三類房地產企業禁發公司債。
上交所表示將對房地產業分類監管采取“基礎范圍+綜合指標評價”的分類監管標準。基礎范圍也被視作“發債門檻”,規定發行人應資質良好、主體評級AA及以上并滿足四個條件:境內外上市公司;省級政府、省會城市、副省級城市及計劃單列市的地方政府所屬房企;以房地產為主業的央企;中國房地產行業協會排名前100名的其他民營非上市房企。而另一個“綜合指標評價”則被視為“加分項”,上交所會根據房地產企業的5項財務指標,將房地產企業劃分為正常類、關注類和風險類。其中,觸發兩項指標劃分為關注類,觸發三項指標以上(含三項)劃分為風險類,其余劃分為正常類。這五個加分項包括:最近一年末總資產小于200億元;最近一年度營業收入小于30億元;最近一年末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凈利潤為負;最近一年扣除預收賬款后資產負債率大于65%;房地產業務非一二線城市占比超過50%。深交所的有關規定與上交所基本一致。
其實,近期以來地產市場上一直有關于房地產企業發債受限、募集資金不能用于拿地的傳聞,從目前形勢看,房企的融資渠道收緊肯定是未來趨勢。興業證券分析師認為,未來開發商拿地積極性將受到極大限制,已經拿地的企業償還拿地資金的壓力明顯增大。 (記者 張欽)
(責任編輯:籍俊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