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加強忻州市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部頒《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標準》及國家、省相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歸集管理,包括單位繳存登記、個人賬戶設立、繳存基數調整、繳存比例調整、轉移、封存、啟封、匯繳、補繳等。
第三條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靈活就業人員是指以非全日制、臨時性和彈性工作等靈活形式就業的人員。
第四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全面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的歸集管理,在歸集業務方面的主要職責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五)監督、檢查單位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建立、繳存情況,負責住房公積金催建、催繳;
(六)為單位和職工提供住房公積金歸集的對賬、查詢和政策宣傳咨詢等服務,并受理投訴和復議申請;
(七)負責確定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受托銀行,并對受委托銀行歸集業務辦理情況進行監督及考核;
(八)承辦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或授權辦理的其他住房公積金歸集事項。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設立的管理部具體承辦所轄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歸集管理業務。
第五條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下列規定列支:
(二)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后,在預算或者費用中列支;
(四)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根據本單位執行的會計制度,分別在預算、費用或成本中列支。
(五)靈活就業人員的繳存按照規定的基數和比例,單位及個人部分均由本人繳存。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駐地所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其管理部(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管理中心應為單位設立住房公積金單位管理戶,一個單位一般只設立一個單位管理戶。
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時,應當填寫和向管理中心提供下列申請資料:
(二)單位依法設立的的證明文件包括:單位設立批文或法人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或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已經實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的,可不再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
(三)加蓋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單位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管理中心應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的申請資料進行審核,繳存基數、繳存比例應符合規定,月繳存額計算正確。
在申請單位手續齊全的情況下,管理中心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繳存登記手續。
已辦理繳存登記的單位,應當自繳存登記之日起20日內到管理中心為本單位職工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管理中心應對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設立的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管理中心應在3個工作日內為職工設立個人賬戶,生成個人賬號。
第八條單位新錄用或者新調入職工的,應當自錄用或者調入職工之日起30日內到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手續。
單位登記信息、繳存人姓名、身份證號碼等繳存信息發生變化或者登記錯誤,單位及職工個人應當自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
(一)辦理繳存登記信息變更的單位,應當提供下列申請資料:
《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信息變更登記表》和單位繳存登記事項變更的證明資料及復印件。
(二)辦理個人賬戶信息變更的單位或職工,應當提供下列申請資料:
《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信息變更登記表》及變更事項的證明材料和職工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職工姓名、身份證件號碼變更的,單位經辦人及職工本人應同時到場辦理。
管理中心對單位或者繳存人提供的變更材料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后,當場辦理相關項目的變更登記。
(二)單位撤銷、解散或破產的有關證明資料原件及復印件,包括上級單位或主管部門批準撤銷、解散、政策性破產的文件,或人民法院裁定破產清算的文件,或工商部門責令關閉的文件和注銷工商登記的文件等。
管理中心審核通過的,應辦理單位登記注銷手續。管理中心直接辦理單位繳存登記注銷的,應出具單位繳存登記注銷情況說明并辦理單位繳存登記注銷手續。
(一)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新參加工作職工為參加工作第二個月當月工資。新調入職工為調入單位發放的當月工資。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原則上不超過忻州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不低于山西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職工月平均工資按照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列入工資總額的統計項目計算。
(二)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分別不低于5%,不高于12%。同一單位職工的繳存比例應當一致。
(三)住房公積金月繳額由單位繳存額和職工個人繳存額兩部分構成。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四)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分別不低于5%,不高于12%;繳存基數不得低于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00%,也不得高于本市現行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
計算公式: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一)住房公積金繳存年度為當年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
(二)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按照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每年調整一次,繳存比例需調整的一并辦理。調整后的新繳存年度繳存基數、繳存比例從7月1日起執行。
(三)辦理繳存基數調整和繳存比例調整的單位應提供下列申請資料:
2、《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年度調整申請書》。
管理中心對單位提供的繳存基數調整和繳存比例調整的資料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后,即時辦理。
2、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月起繳存住房公積金。
1、單位發生以下情形的,應當辦理住房公積金補繳手續:
(一)辦理降低比例(5%以下)繳存的單位應提供下列申請資料:
2、經公示后的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決議原件及復印件;
2、經公示后的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決議原件及復印件;
(三)在手續齊全的情況下,有管委會授權的,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單位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沒有管委會授權的,管理中心應當在自管委會批準后的5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五條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
住房公積金結算年度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每年結息日(6月30日),為繳存職工計結利息,結息后的利息并入職工個人賬戶本金起息;
(一)職工因脫離工作、終止勞動關系、解除勞動合同等停發工資,致使住房公積金暫時中斷繳存且不符合銷戶提取條件的,其所在單位應當到管理中心為職工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封存手續。
2、個人賬戶封存的證明材料(與單位中斷工資關系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管理中心審核通過的,應辦理住房公積金封存手續,即時辦理。
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期間,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按規定計結利息;符合提取或者轉移條件的,可以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或者轉移手續。
(二)職工需要恢復住房公積金繳存時,應當辦理住房公積金啟封手續。
管理中心審核通過的,應辦理住房公積金啟封手續,即時辦理。
單位合并、分立、撤銷、破產、解散或者改制等調整或者職工工作發生變動,單位應當在30日內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同城轉移或者異地轉移手續。
1、辦理個人賬戶同城轉移的轉出單位應提供下列申請資料:
(3)勞動關系變動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管理中心審核通過的,應將轉移職工個人賬戶及住房公積金直接轉移至轉入單位管理戶下,即時辦理。
2、為了便捷繳存職工辦理轉移業務,也可以在現繳存地管理中心辦理轉移手續,應提供下列申請資料:
辦理流程:管理中心業務人員審核資料后,在身份證復印件上簽字、注明日期、加蓋業務章,將資料掃描并傳送原繳存地管理中心,及時聯系告知。
原繳存地管理中心接收掃描資料并確認職工信息及繳存時間和繳存金額無誤后,填制《住房公積金轉移審批表》并蓋業務章,即可進行轉移辦理。同時,回復對方管理部。
轉入單位應向轉入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為轉入職工辦理個人賬戶設立手續。
轉入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按規定,為轉入職工設立個人賬戶。轉入地中心在3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業務:
職工應向轉入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異地轉移申請,并應提供下列申請資料:
同一單位多名職工同時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的,可委托單位經辦人代為申請,并應提供下列申請資料:
(1)《集中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申請委托書》;
轉入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根據申請材料,當場審核職工信息。信息相符的,應予以受理,在《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申請表》上加蓋印章,其中一份交職工或單位經辦人。信息不符的,應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
轉入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理職工申請后,應為職工生成《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聯系函》,并應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臺傳遞到轉出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轉出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收到《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聯系函》后,應通過平臺反饋確認信息,并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業務:根據接收到的信息進行下列審核:
轉出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通過的,為職工生成《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賬戶信息表》;審核未通過的,應將原因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臺反饋至轉入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由轉入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告知職工。
轉出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臺,將《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賬戶信息表》傳遞至轉入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并通過下列方式將轉移資金劃轉至轉入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1)已連接住房公積金結算應用系統的,轉移資金通過住房公積金結算應用系統劃轉至轉入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實現與信息的同步轉出;
(2)未連接住房公積金結算應用系統的,轉移資金通過銀行轉賬方式轉至轉入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并在轉賬信息中注明《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聯系函》編號及職工身份證件號碼,格式為:《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聯系函》編號#職工身份證件號碼。
轉入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收到《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賬戶信息表》及轉移資金后,3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業務:
(1)將《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賬戶信息表》與轉移資金進行核對。核對一致的,轉入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聯系職工確認后,應將轉移資金計入職工個人賬戶,通知職工入賬情況,并將《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賬戶信息表》記賬保存;核對不一致或職工對轉移資金有疑義的,應由轉入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聯系轉出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核實情況后辦理,轉出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職工疑義的解答;
(2)轉入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臺,將轉移接續業務辦結信息反饋至轉出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一)開具職工繳存證明職工申請開具繳存證明應提供職工本人身份證件原件。
(二)開具單位繳存證明辦理單位繳存證明應提供下列申請資料:
1、錯賬調整說明,應包括單位名稱、錯賬事由、調整事項及金額、調整前和調整后的相關信息,并對單位匯繳或補繳錯誤的原因進行說明;
2、管理中心應對單位錯賬調整的申請資料進行核實,并向錯賬調整涉及的職工核實;
3、審核通過的,管理中心應根據單位申請進行錯賬調整操作,即時辦理。
1、由管理中心錯賬責任人寫出錯賬調整說明,應包括單位名稱、錯賬事由、調整事項及金額、調整前和調整后的相關信息,并對造成匯繳或補繳錯誤的原因進行說明;
2、管理中心審核通過的,應辦理錯賬調整手續,并告知錯賬調整涉及的單位或職工,即時辦理。
第二十條靈活就業人員繳存靈活就業人員繳存相關手續應由職工本人直接申請辦理。
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不再辦理繳存登記,直接辦理個人賬戶設立手續,管理中心可設立專門的單位管理戶予以統一管理。
2、本行政區域內的營業執照(副本)及A4紙復印件;
3、近6個月經營納稅發票或減免稅證明原件及A4紙復印件;
4、向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保障部門繳納最近連續6個月以上養老保險的憑證原件及A4紙復印件;
3、向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保障部門繳納最近連續6個月以上養老保險的憑證原件及A4紙復印件;
管理中心參照應按個人賬戶設立的規定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管理中心辦理靈活就業人員個人賬戶設立手續,生成個人賬號,即時辦理。
(三)月繳存額為繳存基數乘以繳存比例。每年的7月份受理下一年度繳存基數調整申請;靈活就業人員應當按照規定標準按月足額進行繳存。
(四)靈活就業人員停繳三個月,管理中心即辦理賬戶封存。
第二十一條推行網上辦理歸集業務,凡符合網上歸集條件的日常業務,資料齊全的,均可在管理中心的綜合服務平臺辦理歸集業務。
(一)管理中心應當為繳存單位和繳存職工無償提供安全、便捷的業務查詢和政策咨詢服務。
(二)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和職工可以通過住房公積金辦理場所的柜臺(窗口)、12329客戶服務熱線、網上綜合服務平臺、自助查詢終端、短信、微信等方式查詢和了解相關信息。
(三)通過柜臺(窗口)查詢的,職工應當出示本人身份證件。
(四)單位或者繳存人對查詢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請復核,復核結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反饋申請人。
第二十三條管理中心應當每月與受委托銀行對賬,每年與繳存單位和繳存人對賬,6月30日公積金年度結息后,打印對賬單。發現有誤的,應當及時糾正。
第二十四條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銀行不得泄露繳存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信息。
第二十五條管理中心應當在辦理場所設置投訴柜臺、意見箱和意見簿,設置并對外公布投訴電話和網上客戶服務網址等,接受繳存單位和職工的投訴。收到投訴建議后,管理中心應當及時與投訴人溝通,在15個工作日內將辦理結果反饋投訴人。
(一)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資料應當真實完整、及時整理、分類有序、妥善保管、便于查用。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檔案保管期限不應少于30年,從歸集業務辦結的次年1月1日起計算,期滿后應按照國家檔案管理有關規定予以鑒定,鑒定后方可銷毀。公積金歸集業務檔案中涉及會計檔案的,應符合國家會計檔案管理相關規定。
(二)各管理部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相關資料的收集、整理和移送存檔工作。
1、單位繳存登記歸檔資料應當包括:《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表》、單位依法設立的證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單位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2、個人賬戶設立歸檔資料應包括:《人員變更清冊》、職工身份證復印件。
3、單位繳存登記信息變更歸檔資料應包括:《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信息變更登記表》、單位繳存登記事項變更的證明資料復印件。
4、個人賬戶信息變更歸檔資料應包括:《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信息變更登記表》、變更事項的證明材料、職工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5、單位繳存登記注銷歸檔資料應當包括:《單位注銷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申請表》和單位撤銷、解散或破產的有關證明資料復印件。
6、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調整歸檔資料應當包括:《工資基數調整清冊》、《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年度調整申請書》。
7、匯繳、補繳歸檔資料應當包括:《人員變更清冊》、《補繳清冊》等。
8、降低繳存比例、緩繳歸檔資料應當包括:《單位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緩繳住房公積金審批表》和單位職工代表大會、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的單位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決議復印件。
9、個人賬戶封存歸檔資料應當包括:《人員變更清冊》、個人賬戶封存的證明材料復印件。
10、同城轉移歸檔資料應當包括:《住房公積金轉移審批表》、職工身份證復印件、勞動關系變動證明復印件。
(1)轉入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檔案資料包括:職工身份證復印件、單位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申請表》、其他用以核實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情況的材料、《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信息表》。
(2)轉出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檔案資料應包括:轉地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聯系函。
11、開具單位繳存證明歸檔資料應當包括:繳存證明的書面申請。
13、靈活就業人員繳存登記歸檔資料應包括: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經營納稅發票或減免稅證明復印件、養老保險的憑證復印件、收入流水的證明。
第二十七條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設立手續的,由管理中心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處以1~5萬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對管理中心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原歸集管理辦法同時廢止。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梁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