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11月10日消息(記者門庭婷)為進一步降低法拍房制度性交易成本,減輕購房人資金壓力,提升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購買法拍房業務規范性、便捷性,近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中國人民銀行江蘇省分行共同制定《關于做好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購買法拍房業務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對公積金貸款購買法拍房業務的相關事項作出規定。
《實施意見》顯示,公積金法拍貸業務適用于各級人民法院對江蘇省內個人住房組織網絡司法拍賣的活動,由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或受其委托開辦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承辦銀行)受理。符合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條件的法拍房買受人,可在未付清全款前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實施意見》明確,人民法院、金融機構、公積金中心等部門應加強法拍房信息數據共享,推進業務協同,提升辦事效率,切實提高業務辦理便捷度、精準度和數字化水平。公積金中心應在信息管理系統中包含公積金法拍貸業務,記錄其申請及辦理情況等信息。
在管理規程方面,《實施意見》指出,公積金中心根據所在城市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適用組合性貸款、公積金異地貸款等,并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或操作規程。除按本實施意見要求執行外,公積金法拍貸業務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要求。
在實施流程方面,公積金法拍貸業務原則上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實施:
(一)公積金中心(承辦銀行)依據借款申請人申請以及人民法院出具的拍賣成交確認書等受理公積金法拍貸業務;
(二)人民法院根據公積金中心(承辦銀行)加蓋公章的貸款放款承諾書,出具拍賣、變賣成交裁定書;
(三)買受人依據人民法院出具的司法文書,辦理房產權屬轉移登記;
(四)擔保落實機構協助抵押人辦妥抵押登記;
(五)承辦銀行依據貸款放款承諾書無條件發放貸款至人民法院提供的執行案款虛擬子賬號。
此外,《實施意見》提出,人民法院、公積金中心、承辦銀行應加強工作銜接和溝通配合,各地可結合實際情況對公積金法拍貸具體業務流程進一步細化,但不得要求買受人在辦理公積金法拍貸前必須付清全款或設置其他可能增加買受人融資成本的規定。公積金中心(承辦銀行)應為法拍房意向競買人提供公積金法拍貸業務咨詢、貸款預審、額度核算等服務,同時提醒服務對象提出公積金貸款申請的最遲期限。
(責任編輯:蔡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