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廣東省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準,將于12月1日正式施行。
在適用范圍上,《條例》將農村自建房納入監管,覆蓋全市已投入使用的房屋,重點規范結構安全防范、危險房屋治理和應急處置,消防安全及電梯、燃氣等專業設施安全管理依照其他法規執行。
責任劃分方面,《條例》明確房屋所有權人為第一責任人,權屬不明時,代管人或使用人、公有房屋管理單位分別承擔責任,并規定責任人需履行合理使用、裝修不影響安全、排查隱患、安全鑒定、白蟻防治等七項責任。同時,明確物業服務人需開展共有部分日常巡查、緊急情況處置、提示業主自查、勸阻違規行為并報告等工作,怠于履職將面臨5萬元至10萬元罰款。
《條例》列出八類禁止行為,包括擅自變動建筑主體、超荷載使用、違規改造房間功能等危及房屋結構安全的行為。例如,禁止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或者將衛生間改在下層住戶的臥室、起居室(廳)、書房和廚房的上方。違者將由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將對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同時,禁止拆除住宅中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為及時發現隱患,建立安全普查、日常巡查、安全鑒定“三重機制”,規定地基沉降、結構損傷等五種情形需強制安全鑒定,新建房屋在設計年限內無特殊情況無需鑒定。
針對危險房屋治理,責任人需在收到《危險房屋治理通知書》后三個月內解危,需立即停用的須及時撤離并做好安全防護,維修加固需委托有資質單位。利用自建房從事民宿、養老、教育等經營或出租的,需事前做安全鑒定,未鑒定或鑒定不合格不得開展相關活動,已運營者有六個月過渡期。
(責任編輯:蔡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