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旅游局印發了《國家旅游局關于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明確,從事旅游經營管理與服務的工作人員在從事旅游經營管理和服務過程中,存在侮辱、毆打、脅迫游客等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行為,納入“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
《辦法》顯示,中國游客在境內外旅游過程中發生的因違反境內外法律法規、公序良俗,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行為,納入“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
主要包括:擾亂航空器、車船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破壞公共環境衛生、公共設施;違反旅游目的地社會風俗、民族生活習慣;損毀、破壞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跡;參與賭博、色情、涉毒活動;不顧勸阻、警示從事危及自身以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活動;破壞生態環境,違反野生動植物保護規定;違反旅游場所規定,嚴重擾亂旅游秩序;國務院旅游主管部門認定的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其他行為。
另外,因監護人存在重大過錯導致被監護人發生旅游不文明行為,將監護人納入“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
《辦法》還明確,從事旅游經營管理與服務的工作人員(以下簡稱“旅游從業人員”)在從事旅游經營管理和服務過程中因違反法律法規、工作規范、公序良俗、職業道德,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行為,納入“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
主要包括:價格欺詐、強迫交易、欺騙誘導游客消費;侮辱、毆打、脅迫游客;不尊重旅游目的地或游客的宗教信仰、民族習慣、風俗禁忌;傳播低級趣味、宣傳迷信思想;國務院旅游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旅游不文明行為。據中新網
相關鏈接
旅游不文明行為由事發地旅游主管部門調查
《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發生在境外的旅游不文明行為,由國務院旅游主管部門或當事人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旅游主管部門通過外交機構、旅游駐外辦事機構等途徑進行調查核實。
地方各級旅游主管部門應聯合相關部門、整合社會資源,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在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員產生的旅游不文明行為進行調查核實,并及時向上一級旅游主管部門報告。
媒體報道或社會公眾舉報的旅游不文明行為,由不文明行為發生地的旅游主管部門予以調查核實,當事人居住地或戶籍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門應予以配合。
發生在境外的旅游不文明行為,由國務院旅游主管部門或當事人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旅游主管部門通過外交機構、旅游駐外辦事機構等途徑進行調查核實。
(責任編輯:王辰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