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宗教、消防救援等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文物保護相關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文物保護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確保文物保護事業發展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國有博物館、紀念館、文物保護單位等的事業性收入,納入預算管理,用于文物保護事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挪用。依托文物保護單位設立的旅游景區經營收入,應當優先用于文物保護。
鼓勵社會資本依法參與文物保護,通過捐贈等方式依法設立文物保護社會基金,專門用于文物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對文物保護事業公益性捐贈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文物保護事業的發展,貫徹落實保護第一、加強管理、挖掘價值、有效利用、讓文物活起來的工作要求。
(未完待續)
(責任編輯:梁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