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4日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文物的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文物的保護、研究、利用、監督管理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文物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工作,將文物保護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文物保護機構和隊伍建設,建立健全文物保護工作機制,研究解決相關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文物保護相關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配合當地人民政府以及文物行政部門做好文物保護工作。
(未完待續)
(責任編輯:梁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