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電 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10月28日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決定和新修訂的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據了解,統籌修改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完善“兩委”組成、職責及選舉、議事、管理、監(jiān)督等制度,著力健全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為深入發(fā)展基層民主、推進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隨著我國人口形勢變化,關于修改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決定和新修訂的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明確,在村委會和居委會下設委員會中設立“老年人和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進一步強化對老年人和(留守)兒童的關心關愛。
為了進一步明確村委會、村民小組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關系,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做好銜接,關于修改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決定增加規(guī)定,未設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委會、村民小組可以依法代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
為進一步充實居委會的職責,新修訂的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增加規(guī)定,居委會協助指導和監(jiān)督業(yè)主大會和業(yè)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協助調解物業(yè)糾紛。
此外,關于修改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決定和新修訂的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還對居委會、村委會的選舉、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等作出修改。
(責任編輯:梁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