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稅收保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今年5月17日由忻州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辦法》是我市第一部保障國稅、地稅稅收征管的市級地方性規范性文件,是我市稅收法治建設的一個重大突破,也標志著我市依法治稅工作將進入新的階段。為了方便讀者更好地了解《辦法》,忻州市國家稅務局和忻州市地方稅務局針對大家關心的一些問題進行了解讀。
問:《辦法》的制定背景和指導思想是什么?
答:一是解決稅收現實問題的需要。大家知道,稅收是財政收入的主要源泉,對保障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加強稅收保障的核心任務是依法征收,核心目標是保障各項稅收應收盡收。但是稅收又是一項綜合性工作,不僅需要各級政府的領導和支持,同時需要相關部門的支持和配合,核心是要解決信息不對稱的問題、管控難度大的問題。從我們現在掌握的情況看,目前確實存在稅收流失現象,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我們稅務部門掌握的涉稅信息不完整、不系統,源泉控管困難。因此,這既是依法行政的內在要求,更是適應新的形勢進一步強化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現實需要。在當前的情況下,只有建立健全“政府領導、稅務主管、部門配合、司法保障、社會參與”的稅收保障體系,才能有利于加強稅源控管,維護稅收秩序,促使納稅人自覺履行納稅義務,對于保證財政收入,發揮稅收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調控作用等都具有重要意義。
二是全國全省都在此方面進行了探索,有一定的經驗可以借鑒。據我們了解,截至目前,全國至少有16個省、自冶區、直轄市出臺了稅收保障辦法或意見,其中廣西、福建、湖南、湖北、寧夏、江蘇、重慶、江西、四川等9個省和直轄市出臺了《稅收保障辦法》,其他省和自治區出臺了《稅收征收協助意見》。最早是山東省于2003年在全國率先以政府令的形式公布了《山東省地方稅收保障辦法》。2010年將保障辦法上升為《山東省地方稅收保障條例》。這是我國第一部稅收保障方面的地方法規。2012年9月,湖南省發布《稅收保障辦法》,這是我國第一部協同國稅局和地稅局共同實施稅收保障的省級政府規章。就目前全國情況來看,僅有《山東省地方稅收保障條例》和《海南省地方稅收保障辦法》是地方性法規,其余均屬于地方性規章。從這些地方的執行情況看,為推進地方依法治稅、強化稅源管控、優化納稅服務,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
從我省情況看,省政府已起草了《山西省稅收保障辦法(征求意見稿)》,目前正在征求意見中。同時,2014年1月朔州市政府辦下發了《稅收保障辦法》,實施效果較好。
三是大數據和“互聯網+”的時代特征,核心就是實現數據共享、共同治理。2014年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為法治中國的建設繪就了新的藍圖,2015年修改并已經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更明確了“稅收法定”的立法原則,在依法治國、依法治稅的大背景下,《辦法》是以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思想,按照《立法法》立法原則,以促進忻州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為落腳點而制定實施的。
問:《辦法》的目的和意義何在?
答:直接來說,《辦法》的出臺有以下目的:一是減少稅款流失,實現應收盡收。也就是說,本《辦法》的出臺,有利于加強稅種管理,促進稅收收入增長,有利于加強稅源監控,提高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二是為市場建立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防止劣幣逐良幣。三是推進誠信體系建設。規范稅收保障的內容,進一步明確各保障主體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對構建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具有強大的推動作用,從而形成完整的稅收法律體系。四是提高政府各部門的共治能力。建立稅收保障體系是有效防止稅收流失、保障財政收入持續穩定增長的現實需要,是深化國地稅征管體制改革、實現信息管稅的重要措施,是更好貫徹落實稅收政策法規、全面推進稅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內在要求。
問:《辦法》是否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
答:《稅收保障辦法》制定符合征管法規定,符合地方立法權限。在法律依據上,主要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第362號令)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為基礎,同時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立法精神和立法權限規定。在實踐依據上,稅收保障也是基于我市稅收保障工作實踐的需要。
問:《辦法》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答:本《辦法》按照邏輯體系劃分,大致有七方面內容,一是總則部分,為1條-4條;二是稅收管理部分,為5條-8條;三是稅收協助部分,為9條-18條;四是稅收服務部分,為19條-21條;五是稅收監督部分,為22條-23條;六是法律責任部分,為24條-26條;七是附則部分,為27條-28條,內容共28條。
問:《辦法》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答:《辦法》作為忻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性規范性文件,其空間效力及于我市范圍內的各級人民政府、稅務機關以及與稅收相關的部門、單位和個人進行稅收管理、稅收協助、稅收服務、稅收監督等活動,均應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問:《辦法》第三條第四款為何規定了“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協助稅收工作機制。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協助稅收工作的指導”?
答:從目前我市稅款征收的實際工作來看,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等政府派出機構掌握大量的基礎性涉稅信息。本《辦法》是在結合我市實際并參照其他省、市立法先例的基礎上,設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稅收協助義務,能更好地協助稅務機關征繳稅款,保障稅收收入。
問:《辦法》第六條為何規定建立政府經濟信息平臺,職能部門統一在信息共享平臺上發布各自監管信息,實現部門信息交換?
答:在現行稅收征收體制下,稅種多,稅源分散,征管難度大,大量的涉稅信息掌握在包括經濟主管部門在內的第三方手中,稅務機關在需要相關部門提供協助時也缺乏法律依據,難以全面、及時、準確地了解和掌握大量涉稅信息,征納雙方信息不對稱,影響了稅收征管和納稅遵從。通過《辦法》明確規定建立全市政府經濟信息平臺,使稅務機關在獲取涉稅信息方面有了制度保障,充分取得稅源信息,將涉稅信息用于稅收征管過程,將大大提高稅源管控力度,提升稅收征管能力,保障稅收收入。同時,其他單位和部門也可以通過涉稅信息傳遞交換,獲取稅務機關掌握的相關信息,也為其開展本職工作起到促進作用。
問:《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有關的涉稅信息具體包括那些內容?
答:《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涉稅信息具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市場主體資格信息,主要包括企業、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等市場主體的信息;專業資質信息,主要包括工程施工資質、房地產開發資質、各類教育、醫療資質等需要行業主管部門批準才能進行相關活動的專有領域或業務方面的信息;市場交易信息,主要包括土地權屬交易、出讓金繳納、新建商品房銷售、公共資源交易等市場主體在進行市場交易過程中產生的行政審批、備案等需報送行業主管部門掌握的信息;產權登記信息,主要包括股權變更登記、房地產權屬登記、專利權等財產、權益登記、變更等信息。
問:《辦法》對稅收協助主要規定了哪些內容?
答:《辦法》第九條至第十八條對稅收協助的具體內容進行了規定。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涉稅行政協助義務。從“三證合一”、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組織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房屋所有權證書、土地權利證書、車輛營運證的發放、變更、注銷;房地產項目施工許可、商品房預售許可和采礦、交通、水利等建筑工程許可以及文化經營許可證書發放;土地出讓轉讓、房產交易;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中標合同簽訂、建設資金投入及工程款撥付、外來建筑施工企業備案;固定資產投資、技術改造、技術轉讓、產權轉讓以及企業破產清算、資產拍賣;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商業性的文藝演出、體育比賽,社會力量辦學;其他事項產生的應當提供的涉稅信息等十一方面明確了各個部門應當協助稅務機關的具體工作內容,加大了政府部門間的合作力度,使得稅收征收更加便利,從而保障了國家稅收征收這一工作的完成。
問:《辦法》為何規定“在同級政府的支持下,建立國稅、地稅合作模式,拓展聯合辦稅業務”?
答:按照我國現行的稅收征管體制,國家稅務機關、地方稅務機關屬于兩個獨立的稅務行政執法主體,在分工和管轄范圍上雖有不同,但都執行統一的稅收法律和法規,都是依法履行稅收征管職責。《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對同一納稅人的稅務登記應當采用同一代碼,信息共享。稅務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合作工作規范(2.0版)》也對合作的內容和具體事項提出了要求。加強國稅、地稅機關溝通、協作,建立信息互聯互通機制,有利于共享涉稅信息,提高涉稅信息利用率,降低稅收征管成本,減輕納稅人負擔,是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關于部門信息共享規定的內在要求。
問:《辦法》規定的委托代征是什么?為何規定的比較原則?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委托代征是指稅務機關根據有利于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的原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有關單位和人員對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收進行代征,即受托單位和人員需按照委托代征證書的要求,以稅務機關的名義依法征收稅款。《辦法》規定委托代征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關于委托代征的重申,同時由于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委托代征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4號)對委托代征的內容、方式、法律責任等予以了較為明確的規定,因此《辦法》對委托代征予以比較原則性的規定。
問:《辦法》對納稅服務都規定了哪些內容?
答:《辦法》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對納稅服務的相應內容作出了規定。其中:第十九條明確了稅務機關應當加強稅法宣傳,為納稅人提供政策咨詢、納稅輔導、辦稅指南、權利救濟等服務。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提供納稅服務不得收取費用,不得變相增加納稅人的負擔。第二十條明確了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務公開制度,公開稅收政策、辦稅程序、服務規范、減免退稅、權利救濟以及納稅人信用等級評定等事項,依法保障納稅人的稅收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第二十一條明確了稅務機關應當積極構建稅收誠信納稅體系建設,建立健全納稅信用制度,做好納稅人納稅信息采集、納稅信用評定和公布等工作。稅務機關加強與政府經濟信息平臺的數據交換共享,結合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在平臺統一公布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等級狀況,依法向有關部門提供需要的涉稅信息數據。
問:《辦法》為何強調了對稅收執法的社會監督?
答:《辦法》第二十二條明確了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社會監督機制,接受納稅人、新聞媒體和社會團體對稅收征管工作的評議和監督。強調納稅人、新聞媒體和社會團體對稅收執法的監督,即社會監督,是因為社會監督具有反應速度快、傳播范圍廣、影響大等特點,稅務機關廣泛接受社會監督和評議,有助于發現稅收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規范稅收執法行為,及時解決征納過程出現的矛盾,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
問:《辦法》在法律責任方面都做了哪些規定?
答:針對有關部門和單位無正當理由不提供涉稅信息或不履行稅收協助義務、稅務機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未履行涉稅信息保密義務或濫用涉稅信息、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在稅收執法過程中的違法行為可能承擔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的情形。通過明確法律責任,一方面增加了《辦法》的威懾作用,有利于稅收保障工作的順利開展,另一方面《辦法》明確了相關稅收保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使得《辦法》的可操作性更強。
(責任編輯:李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