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生態環境廳印發的《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將在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包含什么?哪些單位需要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哪些行為將被認定為“未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由三部分組成
《辦法》的出臺,旨在壓實排污單位自動監控主體責任,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動監控為主的非現場執法監管體系,進一步規范全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建設與運行管理,充分發揮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在環境管理中的作用。《辦法》適用于山西省行政區域內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
具體來講,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由排污單位的自動監測設備、監控平臺和通信傳輸網絡組成。
自動監測設備,是指污染源現場安裝的用于監控、監測污染物排放的在線自動監測儀、流量(速)計、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記錄設備、數據采集傳輸儀及相關輔助設施,以及關鍵工況參數、用水用電用能等間接反映水或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實現質量控制的儀表和傳感器設備。
監控平臺是指生態環境部門通過通信傳輸網絡與自動監測設備連接,用于對污染源實施自動監控的信息管理平臺、計算機軟件和設備。通信傳輸網絡則是指用于將自動監測設備獲取的數據傳輸到監控平臺的網絡系統。
這些單位須安裝并與監控平臺聯網
那么,哪些單位需要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呢?根據《辦法》,列入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的水、大氣環境重點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且在排污許可證中明確應實施自動監測的排污單位,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有明確要求的排污單位,應當依法依規按照規定的點位、數量、項目及頻次,在規定時限內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部門監控平臺聯網。
根據生態環境保護的要求,新、改、擴建項目涉及自動監測設備新、改建的排污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投運前完成配套自動監測設備安裝,自建設項目投運之日起2個月內完成自動監測設備調試(含自主驗收、備案),并與生態環境部門監控平臺聯網。排污單位依法應當安裝自動監測設備而未安裝的,暫不予核發排污許可證;除前款規定外的水、大氣環境重點排污單位,應當于當年度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發布后6個月內完成自動監測設備安裝、調試(含自主驗收、備案),并與生態環境部門監控平臺聯網。
排污單位對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如實、及時、完整地向社會公開自動監測數據,接受社會監督。同時,做好自動監測設備的安全管理,負責規范處置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維護中產生的廢液。
這9種行為將被處罰
《辦法》明確,未按照標記規則虛假標記;稀釋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將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經規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動監測設備監控等7種情形,認定為“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破壞自動監測設備,以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污染物”,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調查處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
排污單位有以下9種情形之一的,認定為“未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具體包括:未按照規定時限完成調試(含自主驗收、備案)的;未按照技術規范要求設置采樣時間、頻次和方式的;未按照技術規范進行維護,未按照要求開展定期校驗或參比方法比對試驗,或者執法監測結果認定自動監測設備不符合相關技術規范標準要求的;生產工況、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與自動監測數據相關性異常的;自動監測設備發生故障、數據異常或生產工況發生變化,不按照規定進行數據標記的;一個自然月內,同一套自動監測設備及其附屬設施出現3次及以上故障(單次故障時長不超5個工作日),且自動監測數據有效傳輸率低于90%的;一個季度,自動監測數據有效傳輸率低于90%的;污染物排放期間,自動監測設備故障或停運超過24小時無法恢復正常運行,未安裝使用備用自動監測設備或者采取手工監測的方式對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測,或者手工監測頻次不滿足規定的;以及其他原因造成自動監測設備不正常運行的。 (來源:《山西日報》)
(責任編輯:梁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