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同居男女因矛盾無法繼續共同生活,女方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男方一次性支付高額撫養費,并放棄孩子的探視權;一對夫婦激烈爭吵后,女方離家出走,男方要求其支付離家期間子女撫養費……
關于撫養費,法律如何規定的?怎樣主張權利才合法合規?9月11日,朔州市朔城區人民法院通過兩起案件,為大家詳細解讀“撫養費”。
案件1:索要55萬元撫養費
宣某與柴某自訂婚后開始同居生活,其間,宣某懷孕并生育一女。然而好景不長,兩人因種種矛盾無法繼續共同生活,宣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柴某一次性支付55萬元撫養費,并放棄孩子的探視權,同時請求解除兩人同居關系。
面對突如其來的訴訟和高額撫養費要求,柴某在舉證期間提出了親子鑒定申請。經證實,柴某確系非婚生女的生物學父親,不過,法院最終卻判決,55萬元訴求被駁回。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主張的55萬元巨額撫養費缺乏法律依據,遠超合理范圍;父母子女關系不因同居關系解除而消除,被告依法享有探視權。綜合考量雙方實際情況及孩子成長需要,最終,法院判決:非婚生女由宣某撫養;柴某每月支付900元撫養費至孩子年滿18周歲;柴某依法享有對孩子的探視權。
案件2:出走女子被判支付撫養費
2024年年末,張某與妻子孟某因家庭矛盾爆發激烈爭吵,孟某一氣之下離家出走,此后半年音信全無。其間,張某獨自撫養8歲的女兒小婷,既要工作維持生計,又要照顧孩子的起居與學習。張某多次聯系孟某,希望她能回家探望孩子,但孟某態度冷漠,甚至更換聯系方式,徹底切斷與家庭的聯系。“女兒每天問我‘媽媽什么時候回來’,我根本不知道該怎么回答。”張某無奈之下,以小婷的法定代理人身份,將孟某起訴至朔城區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離家期間子女撫養費。
受理案件后,法官審理查明,孟某在離家期間未對孩子履行任何撫養義務,既未支付撫養費,也未參與孩子的教育或生活,孟某在寧武縣居住生活,具備穩定收入來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7條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有權要求支付撫養費。山西省2024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41327元,法院據此判決孟某按每月收入的20%(即689元)支付2025年1月至6月的撫養費,合計4134元。承辦法官強調:“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是法定義務,不因婚姻關系變化或矛盾而免除。孟某的行為既違背倫理道德,也觸犯法律底線。”
法官說法:撫養費不是“可選項”
案件審結,法官一直強調,撫養費并非“可選項”,而是父母的強制義務。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是法定的、無條件的、強制性的義務,不受夫妻關系的任何影響。無論婚姻存續期間還是在離婚后,無論是共同生活還是分居期間,都不能免除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現實中,夫妻未離婚但分居的情況并不少見。分居期間,夫妻各自控制和支配自己使用的那部分財產,婚生子女跟隨一方生活,但另一方對未成年子女仍應承擔相應的撫養義務。拒不履行者可能被強制執行,甚至納入失信名單。不過,撫養費數額也需要有依據,撫養費應根據子女實際需要、父母負擔能力和當地生活水平確定。
法官提醒,兩人分開之后,如果涉及小孩撫養費支付,要適當考慮小孩成年的時間跨度,避免后續爭議;主張變更撫養費需提供經濟狀況、子女需求變化、大額支出等證據;撫養費調整需以“必要且合理”為原則,兼顧父母經濟負擔能力與子女受教育權益,綜合案情予以認定。
關于撫養費應該知道的
小孩撫養費的年齡限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三條規定: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歲為止。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給付撫養費。
撫養費請求權的訴訟時效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撫養費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欠付可追。但是子女成年后,需直接撫養方在3年內主張。
私立學校的學費承擔問題
根據司法實踐,通常情況下,需要父母共同承擔私立學校學費。如果未經協商單方選校的,人民法院按父母責任比例確定費用承擔。
變更撫養費需要提交充實的證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八條規定,變更撫養費需舉證子女需求已經增加或自身負擔能力明顯下降,無證據則不予支持。
協議中的“永不付撫養費”條款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永不付撫養費”協議因違反法定義務無效,子女后續有必要需求仍可起訴。
大學生撫養費無強制規定
當事人離婚協議中如果未約定小孩大學階段撫養費,可待實際就讀后,結合父母負擔能力、子女需求等情況起訴,如子女無生活來源可主張。
撫養費支付方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條規定,撫養費以定期給付為原則,但是如果支付方有條件且不影響自身生活的,也可以一次性給付到位,由法院審慎認定。
小孩醫藥費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二條明確將“醫療費”納入撫養費范圍,意味著超出日常撫養費的大額醫療可另行分擔或調整。當事人協議離婚時,要明確約定醫療費起付線、負擔比例、票據與報銷流程,避免釀成后續糾紛。
山西晚報·山河+記者 楊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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