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是否有權獲得工傷保險待遇?
10月28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了全市法院涉老民事審判工作情況及典型案例。此次發布的一起勞動爭議案中,法院明確了用人單位對超齡勞動者的工傷保險責任,釋放出對超齡勞動者合法權益尊重和維護的明確信號。
案情簡介
2016年11月,肖某(時年63歲)受雇于某消毒公司干雜活。2017年9月15日,肖某在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致其當場死亡。2020年9月,肖某所受事故傷害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某消毒公司不服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工傷決定,法院做出判決駁回公司的請求。
肖某與陳某系夫妻關系,育有二子陳某1、陳某2。2021年4月,陳某、陳某1、陳某2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某消毒公司支付陳某、陳某1、陳某2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共計718556元。某消毒公司不服該仲裁裁決,訴至人民法院。某消毒公司認為肖某屬于退休人員,故無需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
法院認為,肖某所受事故傷害已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某消毒公司未為肖某參加工傷保險,應按照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相關費用,最終判決某消毒公司支付陳某、陳某1、陳某2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合計718556元。
以案說法
2024年9月1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關于實施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決定》,其中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應當保障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工傷保障等基本權益。從法律層面對保障超齡勞動者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提出了要求。
工傷保險作為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保障工傷職工的權益、促進社會公平具有重要意義。本案中,用人單位承擔認定工傷后的工傷保險待遇責任,既明確了用人單位對超齡勞動者的工傷保險責任,又能夠使超齡勞動者在發生工傷后及時獲得救濟,充分保護超齡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具有典型示范意義。
(責任編輯:梁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