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合法遺囑規劃遺產分配,是老年人自主處分財產、避免身后糾紛的重要手段。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日前發布的數據顯示,自民法典施行以來,該院審結的繼承糾紛案件呈逐年增長態勢,其中涉及遺囑效力認定的案件,以及圍繞遺贈扶養協議履行產生的糾紛,在繼承案件中的占比逐年升高,通過特定法律形式安排“身后事”的情況越來越普遍。
什么是有效遺囑?想要取得繼承權,需要先履行贍養義務嗎?北京三中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周荊對此進行了解答。
什么樣的遺囑具有法律效力?
依據民法典繼承編相關規定,遺囑包括自書、代書、打印、錄音錄像、公證等多種法定形式,每種形式均有嚴格的成立要件。例如,打印遺囑需有兩名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及見證人應在遺囑每一頁簽名并注明年、月、日;錄音錄像遺囑需在內容中記錄遺囑人、見證人的姓名或肖像及具體日期。
周荊介紹,根據民政部等7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建立健全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工作機制的指導意見》,社會各界、各有關部門均應鼓勵、支持、引導老年人通過咨詢專業法律機構、辦理遺囑公證等方式訂立遺囑,確保遺囑內容符合自身真實意愿,形式嚴格遵守法律規定,避免因見證人資格不符、簽名日期缺失等形式瑕疵導致遺囑無效,切實以法律手段保障自身財產處分權的實現。
想取得繼承權,需要先履行贍養義務嗎?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明確規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贍養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更是成年子女不可推卸的法定義務,這一義務的履行不僅關乎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質量,更是繼承權利取得的重要倫理與法律基礎。”周荊介紹,從繼承法律實踐來看,權利與義務相統一是貫穿始終的基本原則。依據民法典相關規定,繼承人若存在遺棄被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等行為,將依法喪失繼承權。
周荊表示,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若查明子女存在長期對父母不聞不問、拒不承擔贍養費用、甚至實施虐待遺棄等行為,即便父母在事前未通過遺囑排除其繼承權,也可依法認定其喪失繼承資格。
繼承人無力生活,需要為其保留遺產份額嗎?
遺囑自由是繼承制度的重要原則,但該原則需以保障弱勢群體基本生存權為前提,體現法律對公平正義的追求與對人的尊嚴的尊重。依據民法典的規定,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這一‘必留份’制度是對遺囑自由的必要限制,也是法律的社會保障功能在繼承領域的重要體現。”周荊說。
當前,隨著人口老齡化程度加深,部分家庭中存在因重病、殘疾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其基本生存需求應當優先得到保障。周荊介紹,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將嚴格審查未獲遺產分配的繼承人是否符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法定條件,若經查證屬實,將依法從遺產中析出必要份額用于保障該繼承人的基本生活,剩余部分再按照遺囑或法定繼承規則進行分配。
“這一處理方式,既維護了老年人的遺囑自由,又兼顧了家庭內部的公平正義,為社會弱勢群體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保障。”周荊表示。
(責任編輯:梁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