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記者從省政府新聞辦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了解到,省公安廳近期出臺《山西省公安機關環境資源食品藥品知識產權犯罪線索舉報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通過修訂此前的《山西省公安機關食品藥品違法犯罪案件舉報獎勵實施辦法(試行)》相關條款,進一步擴大獎勵范圍、明確受理對象、優化獎勵程序、提高獎勵標準。
為進一步提升社會公眾舉報違法犯罪線索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建立覆蓋面更廣、操作性更強的舉報獎勵機制,近期,省公安廳對2016年出臺的《山西省公安機關食品藥品違法犯罪案件舉報獎勵實施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擴大了舉報獎勵領域范圍。《獎勵辦法》涵蓋環境資源、食品藥品和知識產權等領域,從民生保障到創新保護,多維度織密了社會監督網絡,擴大了對人民群眾核心關切和急難愁盼等重點領域的覆蓋面。
原規定舉報獎勵的實施對象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獎勵辦法》調整了舉報獎勵對象,規定有權利申請舉報獎勵的“應當為自然人”,進一步規范了接受獎勵的主體,激勵更廣泛的社會公眾積極參與社會治理。
《獎勵辦法》優化了舉報獎勵啟動條件,明確獎勵工作從“法院對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判決,或檢察院對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后”即可啟動,進一步增強了獎勵兌現的時效性。
《獎勵辦法》還完善了獎勵標準和認定方法。原獎勵標準按照案件貨值的百分比計算,由于污染環境、非法占地等犯罪行為舉報獎勵不適宜按照貨值金額計算,新辦法明確按照一般、重大、特別重大3類情形,綜合考量認定具體獎勵檔次和金額,提升舉報獎勵的操作性。(李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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