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庭審全程以“記不清了”回答法庭問詢 法院會怎么判? | 
| 2025年09月05日 15時52分 人民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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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朋友間因一張借條打起了官司,一方在應訴時以“記不清了”當作抗辯理由,法院會怎么判?近日,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支持了原告馮某主張的被告石某支付欠款52200元的訴訟請求。 馮某與石某原系朋友關系,2016年之前,馮某跟著石某在多處工地做工,向石某出借過5000元現金,還替石某墊付過47200元人工費。石某對此均出具過欠條。2016年11月,馮某找到石某,雙方匯總核對賬目時,把所有欠條整合成一張,并載明:石某共欠馮某52200元,之前所有欠條作廢。馮某將之前的欠條都給了石某。后因欠款未還,馮某將石某訴至法院。 庭審中,石某對前述欠條的質證意見為“記不清了”,在法院向石某詢問案涉相關事實時,石某均回復“記不清了”。經審判人員釋明,石某對審判人員詢問的“欠條是否由其出具、為何出具欠條”“此前是否有欠條、是否作廢”“欠條出具后是否償還款項”等問題,仍均陳述“記不清了”“不記得了”。 法院審理后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對于另一方當事人主張的于己不利的事實既不承認也不否認,經審判人員說明并詢問后,其仍然不明確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視為對該事實的承認。”本案中,馮某提交欠條,向石某主張欠款52200元,已完成基本舉證責任;石某對欠條不予質證,對法院詢問的是否出具欠條、是否償還款項等問題均不明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表示,且在答辯中未對馮某主張的欠款事實予以否認,應視為對事實的承認。法院綜合考量本案案情,依據上述法律規定,遂作出前述判決。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有的當事人在庭審過程中,對于對方當事人主張的于己不利的事實既不承認也不否認,全程僅回答“記不清了”等話語,用該種消極方式應對訴訟。殊不知,該種消極應訴方式并不能逃避法律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規定,有可能產生擬制自認的法律后果。(李想) (責任編輯:梁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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