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謝君源 通訊員 林綺虹)暑假期間,不少大學生都會選擇做份日結兼職。面對眾多兼職崗位,求職者要擦亮眼睛選擇,在涉及個人隱私信息的出借出售時不能隨意接受,不然往往到最后沒獲得多少酬勞,還可能惹上意料之外的糾紛。近日,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出借個人隱私信息引發的侵權糾紛案,判決出借信息的自然人承擔侵權責任,向商標注冊人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費用。
李某是在校大學生,在假期經常會找些日結兼職掙點零花錢。在一次兼職期間,用工單位讓李某用自己的身份證注冊了一個手機號,后李某又將身份證復印件、手機號一并交給用工單位的工作人員,并配合進行了“刷臉”。當日結算完報酬后,李某便離開了。
一年多后,某知名運動品牌公司發現某知名電商平臺一網店售賣帶有其品牌logo的假冒商品,調查后發現該網店登記的經營者為李某,遂以侵犯商標權為由將李某訴至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和維權開支共計30萬元。
李某辯稱,其被冒名注冊了網店,沒有實際參與網店經營,對網店的售假行為不知情,也沒有從中獲利,不應該承擔侵權責任。庭審時,某知名運動品牌公司確認案涉網店已經關閉。
法院審理后認為,案涉網店經營者未經某知名運動品牌公司的許可,在店鋪銷售侵犯某知名運動品牌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構成商標侵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李某作為案涉網店登記的經營者,雖主張其被冒名注冊了網店,但按該電商平臺開設網店的流程可知,李某不僅提供了身份證復印件等資料,還配合完成了刷臉采集個人生物特征信息等實名認證手續。相關事實證明,李某對注冊網店是知情且配合的,不屬于其所稱的“被冒名注冊”。李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預見出借個人身份信息存在的法律風險,故其出借個人身份信息注冊網店,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據此,法院綜合被侵權品牌知名度、侵權行為持續時長及銷售情況等因素,依法判決李某賠償某知名運動品牌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2萬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醒
信息網絡時代,身份證、銀行卡、手機號等均是重要的個人信息,切忌貿然出借或出售。否則,不僅可能導致信息泄露,還可能因在客觀上為他人實施違法行為提供幫助而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者甚至涉嫌刑事犯罪。同時,公民在求職過程中也需增強法律意識并提高警惕,謹防掉入求職陷阱、泄露個人隱私。
來源:人民法院報
(責任編輯:梁艷)